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国务院条例 查看内容

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1 06:27

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1施行日期: 1995.03.21题注: (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民优发9号发布) ...

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1

施行日期: 1995.03.21

题     注 : (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民优发[1995]9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检察人员,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阅读 563·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