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1施行日期: 1995.03.21题注: (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民优发9号发布) ...
关于检察人员伤亡抚恤待遇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 民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3.21 施行日期: 1995.03.21 题 注 : (1995年3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文件民优发[1995]9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检察机关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直接承担着其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为保证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检察人员(含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伤亡抚恤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人员死亡后(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按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家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25%;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0%;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0%;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按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检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仍按原经费渠道不变。 二、对在制止、侦察犯罪活动,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的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检察人员,经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由规定的审批机关比照因战性质办理评残手续,并予以抚恤。 三、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