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改造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29 施行日期: 1991.09.29 题 注 : (1991年9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1]97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现有企业的技术进步,引导投资方向,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省技术改造基金的有效使用,加强回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技术改造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中拨付的技术改造专项拨款; (二)已发放的技术改造基金贷款余额及收回的本金; (三)省技术改造基金存贷款收入的利息及罚息; (四)其它来源。 第三条省技术改造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部分继续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滚动使用,并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四条技术改造基金由省经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及省的发展规划确定的投向进行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工交企业的生产性技术改造的项目,并纳入技术改造投资计划。 省技术改造基金不得用作行政经费、流动资金或技改投资计划外的项目。 第五条技术改造基金依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当年投入与来源应当平衡,可单独对省项目投资,也可用于多种资金来源的拼盘项目。具体投资项目,由省经委按程序审批并在年度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中予以确定。 第六条技术改造基金除省部分用于项目前期工作及贴息外,实行有偿使用(有息或限期无息),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省技术改造基金贷款的延期归还或豁免,应按有关规定由当地建设银行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经委、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技术改造基金由建设银行省分行向省财政厅、省经委分别报送年终结算和分年、分季的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基金贷款的收回数,以便及时安排技术改造项目投资。 第八条省技术改造基金作为投资方向调控手段,不搞项目平均搭配或地区切块,具体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由省经委逐项审查确定。 第九条使用省技术改造基金的项目,在贷款到期,企业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并挪作它用的,除扣收罚息外,省经委可会同省财政厅、建设银行分行通知企业开户银行,从企业结算帐户中扣收到期本金及利息,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