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14施行日期: 1993.08.14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14 施行日期: 1993.08.14 题 注 : (1993年8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3〕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经委、电力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出售用电权暂行规定(1993年8月9日天津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物价局) 一、为加快天津市电力建设,弥补电力建设资金严重不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需由本市投资建设的发电机组和电厂提供电力的,应通过购买用电权的方式取得新增用电指标。 三、出售用电权的规模,按年度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电力局核定。 四、出售用电权的标准 (一)申请新增用电的单位,目前按每千瓦供电能力二千五百元标准购买用电权。 (二)新建住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二十元标准,由建设单位购买用电权。 五、购买用电权手续 (一)新增用电单位申请购买用电权,500KVA以上(不含500KVA)的用户由市计委审批,审批时征求市经委。电力局的意见;3000KVA以上的重点用电项目,由市计委、经委、电力局联合办公审定;500KVA以下用户及新建住宅购买用电权,由市三电办公室审批,并定期将审批结果报市计委备案。 (二)新增用电单位向市经委申请办理变压器增容手续。 (三)新增用电单位持批件到市三电办公室签订购买用电权的供电协议。此协议待交款后生效。协议副本由市三电办抄市计委、经委。 (四)新增用电单位持所签供电协议,到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缴纳购买用电权的款项。对一次缴款确有困难的,可分两次缴纳。具体分缴办法和供电办法由申请用电单位与市三电办协商。津能投资公司将缴款收据联单分送市计委、经委,三电办公室。 六、供电办法 (一)购买用电权一般在协议生效一年后开始供电,供电期为二十年。 (二)购买用电权的用电指标,按每千瓦年用电五千小时计算电量。购买用电权的单位取得指标后,即纳入我市计划用电管理,由市电力局按协议保证供电。 七、购买用电权取得的电量,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电价执行,免征地方电力建设资金。 八、出售用电权的资金管理 (一)市计委委托市津能投资公司收取的出售用电权所得资金,在银行设点专户,连同利息专款用于地方电力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二)市津能投资公司从所收取的费用中提取千分之三的手续费,其中千分之二返还市电力局。 (三)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结存情况,由市津能投资公司每月向市计委报告一次,并抄送市经委、电力局。 (四)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九、出售用电权有关税收事宜,参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111号)的政策办理。 十、本暂行规定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