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02施行日期: 1989.03.02题注: (1989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
天津市义务植树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3.02 施行日期: 1989.03.02 题 注 : (1989年3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绿化祖国是一项重要国策。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是加速实现绿化,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居民。 驻津部队的义务植树活动,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人民解决军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义务植树活动,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 第五条市、区(县)、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分别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工作。 义务植树任务较大的委、局,大专院校,千人以上企业,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义务植树工作,并指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其他单位也应根据义务植树任务的大小指定办事机构或人员兼管。 第六条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市绿化规划制定本区(县)义务植树计划。 第七条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其中,男十八岁至六十岁、女十八岁至五十五岁的居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四株,包括:整地、挖树坑、裁植、培土、浇水、管护等。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义务植树任务可由绿化劳动折抵,绿化劳动包括:整地、育苗、栽植花草、挖树坑、清土、换土、浇水、管护树木和花草绿地等。 绿化劳动折抵义务植树四株的标准,分别为: (一)育苗二十平方米; (二)植草花或草坪十四平方米; (三)植绿篱十四米(延米); (四)植爬藤四十株; (五)挖符合标准要求的树坑二十四个; (六)清除废土或换好土十六立方米。 第九条义务植树的成活率应达到85%,区(县)绿化委员会对各单位义务植树情况,每年分别在五、六月份进行一次检查,十、十一月份进行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义务植树合格证书》。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如实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报告应尽植树义务的人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汇总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区(县)绿化委员会按照所报人数,分配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须交纳绿化费。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应植树的株数计算,每株五元。 第十二条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必须用于绿化造林,不得挪作他用。区(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向市绿化委员会报告绿化费的使用情况,市绿化委员会发现使用不当的,应负责追缴。 第十三条对在义务植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绿化委员会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按《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对未达到义务植树成活率标准的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绿化委员会(小组)限期补栽。 第十六条交纳绿化费的单位应在本年度考核后三十日内交付,逾期不交的,按日收缴应交金额1%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天津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