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白酒联合企业及企业集团行业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0.04 施行日期: 1991.10.04 题 注 : (1991年10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1991]99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酒联合企业及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联合体)的行业质量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白酒联合体,不论其所属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参加形式(紧密型、半紧密型、松散型等)如何,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联合体的生产企业实行厂长任期质量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联合体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GB/T10300.1-5-88)。 第五条联合体应建立TQC委员会,并设立综合性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各项质量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和管理。 第六条联合体应建立健全各级质量责任制,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均要有一整套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决策层建立定期质量例会制度,了解和掌握质量动态,分析和研究质量问题,审核批准有关质量方面的奖惩事宜,就改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及时作出决策。 第七条联合体必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其中浓香型酒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浓香型白酒标准》(GB10781.1-89)和《低度浓香型白酒标准》(GB11859.1-89)。其余产品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严禁无标生产。未达标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八条联合体对不同香型的酒类产品,应有完整统一的工艺技术文件,用以指导和组织各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技术文件包括原料处理、制曲、发酵、制酒、勾兑、储存、成品包装等各道工序的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工艺纪律等内容。同时,制定和建立保证上述工艺技术文件得以严格执行的检查验收办法和记录报告制度。 第九条为保证白酒的产品质量,联合体内部管理应逐步达到“六统一”的要求,即统一原料配方、统一质量标准、统一生产工艺、统一产品检验、统一贮存和勾兑,统一商标。 对基础酒应严格按照半成品的技术标准,坚持先化验、检测、品评,再划分质量等级。凡达不到半成品技术标准要求的基础酒,一律不准入库。基础酒入库后,应按质量等级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为保证成品酒的质量,联合体应制定入库酒贮存期的质量管理办法。贮存期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一律不准勾兑出厂。 第十一条联合体所属各生产企业,应有专职的检验部门和化验室,有满足生产和产品质量要求所必备的检测手段,有严格的检验制度,以做到对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酒能进行检测和质量控制。检测记录、报告应有完整的资料档案。 联合体的质检部门应定期对各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凡已定型批量生产的酒,由联合体统一建立实物标样酒,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定标样酒使用周期。 第十三条联合体对各龙头产品商标的设计、加工、入库和发放,应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各生产企业不得各行其是。 第十四条联合体的产品实行统一包装、统一销售。凡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包装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89)的规定,出厂产品须有检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联合体要配合有关经营部门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产品包换、包赔、包退的“三包”制度;采用各种形式收集质量信息,回答和处理用户提出的各项质量问题。售后质量服务活动应有相应的制度和规定,并做好原始记录。对真伪产品的鉴定,要明确专门的部门受理、鉴别和处理。 第十六条联合体建立产品质量定期送检制度,每季度应将所生产的产品送省饮料酒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联合体内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国家、省内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要及时向省轻纺工业厅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周之内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轻纺工业厅会同联合体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授权省轻纺工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