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5施行日期: 1990.01.25题注: (1990年1月25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1.25 施行日期: 1990.01.25 题 注 : (1990年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0〕4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财政部《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89〕财外字第106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精神,对我市一九八八年以来出国人员、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核销退汇手续的团组,要追溯到出国的年份,并逐笔登记。检查情况于三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外事办公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对未按上述要求检查的单位,将不予办理一九九0年出国人员、出国用汇审批手续。 附:财政部印发《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89〕财外字第1060号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附件:关于严格控制出国经费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和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国访问的规定》精神,现就从预算和用汇计划管理上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问题,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各部门、各地区在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尽量控制出国时间,避免重复考察;凡我国外常驻机构能承担的任务,国内可不再派出团(组)或减少出国人数。 不得以任何理由照顾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出国。离休、退休的干部,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二、严格实行出国经费和用汇计划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必须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执行;中央各部门还应按财政部核定的年度出国预算严加控制,如有超过,将在下一年度出国用汇计划和出国经费预算中扣减。 三、临时出国团(组)在出访前,必须根据批准的出国任务、人数、时间、地点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预算标准,认真编制开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不得突破。 四、出国团(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尽量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出国人员完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如有发生此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五、出国团(组)应努力为国家节约外汇,在规定的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按实报销。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实行伙食包干或弄虚作假,变相包干。如有违者,回国后以外币退回个人包干所得,并追究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凡我驻外机构有条件解决临时出国人员食宿的,出国人员应在我驻外机构食宿。我驻外机构应改善食宿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收费。任何驻外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住宿人员回扣和好处费,出国人员也不得收取回扣或好处费。 六、出国团(组)对外赠送礼品或对外宴请,必须在出国前报上级机关批准,所受外方礼品,要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宴请时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扩大宴请范围和提高宴请标准。 我驻外使、领馆及其它驻外企事业单位,对出国团(组)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或变相宴请,也不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