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6.15 施行日期: 2006.07.01 题 注 : (2006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机制,增强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在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前,除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外,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建议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示: (一)依法需要保守秘密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市政府立即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市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重大决策公示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全面的原则。公示的信息和收集反映的意见,应当充分和完整。 第五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由市政府或者部门提出。市政府提出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签发;部门提出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可以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采用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七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公示,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主要内容; (二)制定重大决策建议方案的具体说明,包括制定的理由、主要依据等; (三)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及起止时间; (四)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自公示之日起,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九条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的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示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市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对于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重大决策建议方案应连同公示情况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决策会议审议重大决策草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情况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