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8施行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8 施行日期: 1988.08.08 题 注 : (1988年8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8〕72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大代表通过提出意见的形式,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政协委员通过提出提案的形式,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切实做好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对于促进我市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改进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三大提出的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若干制度的精神,不断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努力使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之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和建议,结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为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所办的实事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认真办好办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办复质量,积极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办理水平。 二、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范围是: (一)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书面意见;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 (二)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中提出的书面意见;各级政协委员在参加统一组织的参观考察中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各级人大代表在日常持代表视察证视察有关工作中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他们的来信;各级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提案以及他们的来信。 (四)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与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对话中提出的意见。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职责是: (一)办理上级交办的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及其信访函件。 (二)组织所属单位承办本级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在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督促所属承办部门和单位抓好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落实工作,对领导批示以及重要的意见和提案,做好查办工作。 (五)认真总结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指导和推动各承办单位做好办理代表意见及委员提案工作。 四、在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工作原则,努力办多数人受益的事;办群众最急需的事;办长远起作用的事;办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事;办力所能及的事。 (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工作原则,对属于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尽快解决;对属于因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我市职权范围而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耐心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工作原则,属于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委、办、局办理;属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理;属于区、县民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范围的问题,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区、县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办理的问题,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交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在办理中,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五、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下三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一)收集阶段。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根据大会的需要,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可组织有关委、局部分工作人员分别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议案组和政协会议提案组工作,在大会秘书处的领导下,完成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收集、登记、分类、审查、复印等项工作。 (二)办复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闭幕以后,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处理工作进入办复阶段。办复阶段时间安排,一般为三个月。在办复阶段中,政府办公厅(室)可邀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和政协办公厅(室)的工作人员参加提案处理部门工作。政府办公厅(室)应根据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工作安排,组织有关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圆满完成办复任务。对能在办复阶段落实的问题,要督促承办单位尽快落实。 (三)落实阶段。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意见和政协会议委员提案全部办复完毕以后,即将意见和提案处理工作转入落实阶段。落实阶段时间安排,一般为四个月。在落实阶段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共同配合,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督促承办单位认真抓紧解决在办复阶段尚未落实的问题。 六、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办理程序是: (一)交办。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意见和提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交办。交办意见应力求准确,交办工作要及时进行。对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提案,可采取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交办的方法。对代表和委员平时提出的意见及提案,一般可采取发文字通知进行交办的方法。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中,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后发文字通知,向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交办;涉及其他区、县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经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后发文字通知,向所属职能部门进行交办。 (二)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意见和提案后,要切实做好承办工作。承办方法: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核实交办是否准确; 2.逐件填写文件承办单,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结时限要求,并报请主管领导同志批示; 3.明确专人或下属单位具体承办,按时限办结; 4.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意见和提案,主办部门要主动牵头,会办部门要积极协同,共同进行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部门起草,会办部门会签。 各承办部门对接到的意见或提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说明情况,及时退回。退回的时间,自接到之日起,不得超过七天。 (三)催办。为保证意见和提案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地全部办复完毕,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并负责催办。催办方法: 1.通过电话进行询问,掌握办复进度; 2.深入重点部门检查工作,了解情况; 3.定期发办复进度通报,公布各承办部门完成件数,表扬办复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督促差的单位。 各承办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本部门的催办工作,积极抓好落实,保证按时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核。承办部门对办结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要认真审核。审核方法: 1.工作人员逐件核实情况,起草或修改办理情况报告; 2.办公厅(室)主任进行内容审核和文字审修; 3.主管领导审定、签发,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答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办理的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答复方法: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答复代表,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各一式五份。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及他们的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答复委员,抄报全国政协公办厅、国务院办公厅各一式五份。 2.全国人大代表在津视察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全国政协委员在津考察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3.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4.市人大代表在与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对话中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二十份。市政协委员在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话中提出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局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二十份。 5.市人大代表在日常持证视察工作中提出的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文答复代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市政协委员日常提出的提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行文答复委员,抄送市政协办公厅一式二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式五份。 6.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工作的区、县人大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有关部门办公室(或所属公司及单位)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抄送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式五份。 答复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语气要诚恳,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精炼,并按规定格式打印、编号、加盖公章。在向代表和委员寄送答复时,要逐件附《征询意见表》,征求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他们不满意的问题,应查明原因。需要说明情况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需要重新办理的,应重新办理,并再次行文答复代表和委员。 (六)查办。为督促承办单位抓好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的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内容:一是领导批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按期得到落实。查办方法: 1.由各承办部门对本单位办理的意见和提案进行自查; 2.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进行查办,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查办落实情况报告》; 3.邀请代表和委员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七)总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全部办复完毕以后,要认真总结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信访函件,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书面报告,抄送全国人大常委员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五份。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单位,承办数量在十件以上的,应在全部办复完毕以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书面报告一式二十五份。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意见的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书面工作报告。 七、为保证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职能部门要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坚持组织联系网络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把各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办公厅(室)主任、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收集起来,建立联系网络,加强工作联系,及时了解办复和落实情况,掌握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催办工作。 (二)坚持办复进度通报制度。在办复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公布完成数量,使各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圆满完成办复任务。 (三)坚持查办落实情况的制度。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应切实抓好查办落实情况的工作。在查办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发现的由于责任不明确或部门之间扯皮的问题,应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坚持三级负责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坚持领导把关、办公厅(室)主任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的意见和提案,应由领导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五)坚持走访代表和委员的制度。各承办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中,应走访代表和委员,或通过电话与他们联系,听取意见,与他们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向他们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八、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办理代表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行文,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使用本部门或单位的公用信笺印报。具体格式如下: (一)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信访函件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一。 (二)对全国政协办公厅交办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信访函件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二。 (三)对全国人大代表在津视察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三。 (四)对全国政协委员在津参观考察建议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四。 (五)对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五;对作为意见处理的议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六。 (六)对市政协委员在市政协会议期间和日常提出的提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七。 (七)对市人大代表与市人民政府全体成员或主要成员对话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八。 (八)对市政协委员在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话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九。 (九)对市人大代表在持代表视察证视察有关工作时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 (十)对区、县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意见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一。 (十一)对区、县政协委员在本级政协会议期间和日常提出的提案的答复格式,见附表十二。 九、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的要求是: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承办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工主管这项工作,办公厅(室)要认真抓好组织推动。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专管或兼管此项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工作任务情况,成立提案科或增加相应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编制,可在本区、县现有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二)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中,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工作,同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使本部门承办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推动政府工作。在办理代表意见和委员提案工作中,要坚持举一反三的工作方法,通过办理意见或提案,解决同类问题,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的开展。 附:(一)《一九八年承办提案工作联系网络》表; (二)《 人大届次会议代表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三)《 政协届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四)《查办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报告》表; (五)《查办 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报告》表; (六)《一九八年办理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至附表十二。 附(一):一九八年承办提案工作联系网络编号: 附(二):人大届次会议代表意见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附(三):政协届次会议委员提案办理情况意见征询表 附(四):查办 人大代表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附(五):查办 政协委员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附(六):一九八年办理市人大代表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五 附表六 附表七 附表八 附表九 附表十 附表十一 附表十二 天 津 市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