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07施行日期: 1995.06.07题注: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 ...
北京市集贸市场市场管理员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6.07 施行日期: 1995.06.07 题 注 : (1995年5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5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适应本市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市场管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员,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从事集贸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场管理员的编制与招用计划由人事局、市编办下达。市场管理员的聘用、培训、职责、待遇等工作,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场管理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辖区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 市、区、县人事和编制部门负责对市场管理员招聘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市场管理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范围等统一配备。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市场管理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聘用的市场管理员,应当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六条市场管理员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依法管理市场。 (三)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四)调解交易纠纷,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五)负责市场内各项指标统计。 (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市场管理费。 (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场管理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政策规定。 (二)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以权谋私。 (三)统一着装,并佩带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标志。 (四)文明管理,仪容整洁,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尊重经营者和消费者,接受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监督。 (五)收取的管理费按规定上缴,不得私分、侵占和截留。 (六)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市场管理员的招聘和解聘办法,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市人事局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市场管理员所需经费和待遇,按照国家规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市场管理员实行定期交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扣发工资和奖金,直至解除聘用合同。具体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