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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北京 发布于 2023-8-11 10:3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3.01施行日期: 2007.11.23题注: (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32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

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3.01

施行日期: 2007.11.23

题     注 : (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1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的决定》修正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保证降雪后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扫雪铲冰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扫雪铲冰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扫雪铲冰工作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所辖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广场等)范围内划分的责任地段承担扫雪铲冰责任,并签订责任书,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执行。居住区(包括居住区内的街巷、胡同等)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民做好扫雪铲冰工作。

第四条降雪后,各责任单位应即自带工具,按照划分的责任地段扫雪铲冰。昼间降雪的,应随时清扫;夜间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清除的冰雪,应整齐堆放在不妨碍交通的向阳处所,保证责任地段内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五条环境卫生专业队应在降雪后,对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城市主要道路和立交桥洒盐水溶雪,并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扫雪铲冰工作。洒过盐水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地段内的冰雪不清扫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清扫干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限时清扫干净,并视情节轻重,处责任单位500元至1000元罚款,处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款。

第七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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