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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0: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28施行日期: 1991.06.28题注: (1991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6.28

施行日期: 1991.06.28

题     注 : (1991年6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1〕2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范围的规定(天津市物价局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我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和《关于各级物价检查机构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市各委、办、局所属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事业单位,市级公司以上的批发单位;

(二)市各委、办、局直属的零售企业;

(三)市各委、办、局所属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四)中央、驻津部队和外省市驻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区、县物价检查所监督检查管辖范围:

(一)区、县属企、事业单位;

(二)市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市属零售企业;

(三)农贸和摊群市场、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按照分工管辖范围,市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市财政,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的罚没款上缴区、县财政。

第五条市物价检查所根据工作需要,可将其分工检查范围的企事业单位书面委托区、县物价检查所进行检查,或统一组织区、县物价检查所联合检查。查出的价格违法问题,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处理,罚没款上缴市财政。

第六条对区、县物价检查所查处有困难的案件,市物价检查所可帮助查处。必要时,市物价检查所可对区、县物价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

第七条如出现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的情况时,区、县物价检查所应服从市物价检查所的协调安排。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市物价检查所有权纠正。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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