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公安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5.09施行日期: 2000.08.01题注: (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6年8月22日 ...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公安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5.09 施行日期: 2000.08.01 题 注 : (2000年5月9日公安部令第5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6年8月22日公安部令第87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麻黄素的运输管理,防止麻黄素流入非法渠道,保护合法运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管理的通知》(国发[1998]3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麻黄素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凡需在国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麻黄素的,均应申领、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除第三条(三)情形外,严禁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运输、携带一百片(支)以上麻黄素单方制剂。 第三条运输、携带麻黄素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一)供教学、科研、制药单位使用的一百克以下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持有使用单位有效证明的; (二)个人携带麻黄素单方制剂数量在一百片(支)以下,持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开具的医生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的; (三)单位或个人携带、邮寄麻黄素单方制剂出境,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的; (四)医疗单位或麻醉药品供应单位运输麻黄素单方制剂六万片或一万五千支以下,持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麻黄素单方制剂调拨单的。 第四条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核发。 第五条销售单位应当持购用单位购用证明(如出口的,为出口购用证明)、销售合同及销售单位介绍信、办证人身份证到销售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第六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发给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麻黄素运输许可证自发证机关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有效。 第八条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式三联,发证机关留存第一联;销售单位持有第二联;第三联由发证机关送交货物运输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 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指派专人携带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押运,在麻黄素运达目的地后,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由收货单位注明收货情况并盖章,并于盖章后十五日内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条销售单位申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后有效期内未运输的,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十五日内将其退还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运输麻黄素时,运输单位应当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上注明“货已运出”或“此联已用过”的标记。 第十二条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并重新向发证机关申领。发证机关对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补办麻黄素运输许可证,并将丢失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有关情况通报货物运输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第十三条麻黄素运输许可证一次性使用有效。 第十四条转借、骗领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六条没有麻黄素运输许可证或使用伪造、变造、骗领、转借的麻黄素运输许可证运输麻黄素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追查麻黄素的来源、去向,麻黄素按有关规定处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麻黄素”,包括麻黄素(含从麻黄草提取的和化学合成的,包括左、右旋)及其盐类(如盐酸麻黄素、草酸麻黄素、硫酸麻黄素)、麻黄素粗品(含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麻黄素衍生物以及麻黄素为原料生产的单方制剂等。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素”,系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格为每瓶五十克和一百克,按麻醉药品供应办法经营使用的麻黄素。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字〔〕第号 ┌─────┬───┬───────┬─────┬──────────┐ │ │名称││地址││ │ 购用单位 ├───┴───┬───┼─────┼──────────┤ │ │法定代表人││电话││ ├─────┼───┬───┴───┼─────┼──────────┤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电话││第 ├─────┼───┬───┴───┼─────┼──────────┤ │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一 ├─────┼───┼───────┼──┬──┴──────────┤ │ │品名││数量││联 │ ├───┴───────┼──┴─────────────┤ │ 运输物品 │(出口)购用证明号 ││: │ ├───────────┼────────────────┤ │ │出口许可证号 ││存 ├─────┼───────┬───┴───────┬────────┤ │ 运输工具 ││车(船、航班)号(次)│ │根 ├─────┼───────┼───────────┴┬───────┤ │起运地││││ ├─────┼───────┤ 运输单位│收货单位│ │途经││ (签注)│(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目的地││││ ├─────┴───┬───┴────────────┴───────┤ │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销售单位应将运输许可证交收货单位注明收货情况并盖章。盖章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制 年月日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字〔〕第号 ┌─────┬───┬───────┬─────┬──────────┐ │ │名称││地址││ │ 购用单位 ├───┴───┬───┼─────┼──────────┤ │ │法定代表人││电话││第 ├─────┼───┬───┴───┼─────┼──────────┤ │销售单位│名称││地址││二 │ ├───┴───┬───┼─────┼──────────┤ │ │法定代表人││电话││联 ├─────┼───┬───┴───┼─────┼──────────┤ │办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 │ │品名││数量││销 │ ├───┴───────┼──┴─────────────┤ │ 运输物品 │(出口)购用证明号 ││售 │ ├───────────┼────────────────┤ │ │出口许可证号 ││单 ├─────┼───────┬───┴───────┬────────┤ │ 运输工具 ││车(船、航班)号(次)│ │位 ├─────┼───────┼───────────┴┬───────┤ │起运地││││使 ├─────┼───────┤ 运输单位│收货单位│ │途经││ (签注)│(公章)│用 ├─────┼───────┤年月日│年月日│ │目的地││││ ├─────┴───┬───┴────────────┴───────┤ │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 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销售单位应将运输许可证交收货单位注明收货情况并盖章。盖章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印制 年月日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 字〔 〕第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