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天津 查看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1:37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9施行日期: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7.29

施行日期: 1989.07.29

题     注 : (1989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9〕88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颁布的《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代替)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土地局拟订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你们,望认真施行。

近年来,我市相继建成了一批环线、放射线,新拓宽一批道路,使城市道路系统日臻完善,城市交通“挤、卡、堵”问题得到缓解,交通运量、运速有所提高,城市规划逐步实现。但是,由于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致使违章建设、私搭乱占、任意侵占规划控制用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破坏了城市道路建设的成果,并且给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了极大困难。对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切实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

附:关于沿环线、放射线、新拓宽道路的重点地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1989年7月1日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确保新建和拓宽城市主要道路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强化对沿线重点地区的建设管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颁布施行的《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天津市城市工程管线管理细则》、《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道路的沿线:(一)环线,包括内环线、中环线、外环线;(二)各条放射线,包括京津公路、普济河道、金钟河路、卫国道、津塘公路、大沽南路、解放南路、红旗南路、复康路、西青道等;(三)新拓宽道路,包括气象台路、友谊路、滨水道、紫金山路、黑牛城道、建昌道、新开路、华兴街、华昌街、黄河道、机场路、常州道等;(四)新拓宽公路,包括津塘公路、津围公路、京津公路;(五)今后新拓宽、新建、新修的市内主次干道和重要公路。

第三条沿道路两侧划定如下范围为重点管理地区(以下简称重点地区):

(一)外环线自道路中心线内侧一百三十三米,外侧五百六十七米范围内。

(二)内环线、中环线、放射线及新拓宽、新建、新修的主次干道、重要公路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一百米范围以内。

第四条根据国家建设部1987城规字第597号文件规定精神,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地区按规划进行控制。对违章活动的管理,要责任层层落实,杜绝违章建设的发生。各区、县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接受市规划局、土地局的业务指导并配合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统一集中到市,由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统一受理审批和报批。

外环线以外拓宽公路两侧重点地区控制范围内,各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前期选址及设计方案,应根据市批准的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由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施工执照,并按市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地籍手续。

非本郊区、县及所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均由市规划局、土地局办理建设管理、用地管理事宜。

市规划局、土地局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与项目所在郊区、县互通信息,请郊区、县参加审查。

重点地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建设。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办理。

沿道路两侧现有自然村的建设必须按照市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审批。郊区、县辖区范围的其他自然村建设,必须经所在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按规划审批。其中,外环线内的自然村的沿路建设项目,由所在郊区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市区内的自然村建设,由所在市区规划土地管理处预审并报市规划局、土地局审批。

第六条重点地区范围内原则上一律不准搭建临时棚、亭、摊、点及其他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确有必要建设的交通岗亭、检查站管理用房、必要的服务网点以及施工用临时设施等,也必须经所在市区、郊区、县规划土地管理处(办公室)同意并报规划局审查后,方准建设。

第七条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架设、埋设各种工程管线,必须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向市规划局、土地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领取建设施工执照后,方准施工。

第八条道路两侧规划确定为绿化用地的绿化带、绿化地段,有条件的要尽快建成,近期无条件建成的要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绿地性质。内环、中环、外环的绿化要按市批准的规划实施。其他道路(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的宽度为:内环到中环之间路段原则按五米掌握;中环到外环之间路段原则按二十米控制掌握。沿街单位的院内有条件的一般要临街留出十米绿化用地(从围墙外边线算起)。

第九条凡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非本规定指定的审批部门越权拨地、发照以及在施工时随意修改或扩大基地面积的建设均属违章。

违章占地者必须无条件迁腾。违章建筑者一律无条件拆除,并按《天津市违章建设处理细则》从严处理。由此发生的经济责任,未到指定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手续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越权审批的由越权审批单位负责。

第十条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违章建设项目,银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不得办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现场必须依据建设施工执照的要求,拆除核准拆除的旧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临建等,清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到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发给验收合格证。

对未领取验收合格证的工程,建设银行不予进行工程结算,有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第十二条承担重点地区内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审批的要求设计、施工。没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设计、施工。否则,一经查出,由主管部门吊销其设计执照和施工经营执照。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土地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道路红线宽度明细表

附:道路红线宽度明细表(单位:米)

环线

路名 规划宽 起讫点

内环线 50 南开三马路-曲埠道

40 其余路段

中环线 64 卫国道-金钟河大街(红星路)

50 津坝公路-京津公路(勤俭道)

50 其余路段

外环线 50 全线


放 射线

路名 规划宽 起讫点备注

京津公路60 永定新河桥-南口路

宜白道 50 南口路-外环

金钟河大街50 中环-外环

卫国道 40 中环-外环

张贵庄路50 中环-外环

津塘公路50 内环-外环

大沽南路50 中环-外环

解放南路44 大沽南路-陈塘支线

40 陈塘支线-外环

津盐公路40 中环-外环

红旗南路

延长线 40 中环-外环

复康路 50 中环-外环

铁东路 40 中环-外环

西青道 50 中环-外环

丁字沽三号路 40 中环-外环

芥园西道40 中环-外环

气象台路30 紫金山路-营口西道

友谊路 40 中环-黑牛城道

宾水道 40 紫金山路-友谊路

30 友谊路-青少年活动中心

紫金山路30 津盐路-外环

建昌道 30 中环-外环

黑牛城道50 红旗路延长线-大沽南路

常州道 20 中环-泰兴路


公路

路名规划宽起讫点

京塘公路60 外环-塘沽区(黑猪河)

津围公路60 外环-围场

京津公路60 外环-河西务

机场路 50 外环-机场

津港公路60 外环-新港



阅读 403·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