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4施行日期: 1990.05.04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04 施行日期: 1990.05.04 题 注 : (1990年5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90〕31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体改委、商委《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我市公物拍卖管理的暂行办法(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改变我市公物处理的混乱状况,将公物纳入正常流通渠道,减少公物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廉政建设,现对各类公物通过拍卖进行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办法: 一、公物拍卖的范围 (一)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税务、物价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财政等经济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违章、走私、罚没、变价、抵押等需处理的物品。 (二)铁路、港口、民航、邮电、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财政、海关等部门需处理的无主物品。 (三)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需处理的抵押品,司法机关、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依照法律程序需强制执行、公开处理的物品或抵押品。 (四)机关、团体、学校、国营宾馆等需公开出售的更替淘汰物品。 (五)执法机关、文物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范围内需变价出售的邮票、邮品及各类文物等。 二、拍卖公物的机构 以上单位需变价出售的公物,均须经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拍卖机构(目前由市信托贸易公司负责)统一进行公开拍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定价,自行出售或挪用、调换、私分。 三、拍卖公物的程序 (一)需拍卖公物的单位应先填制需变价出售的公物清单,同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信托贸易公司。 (二)财政部门可根据财政预算情况,有选择地合理调拨部分公物,调拨数量由委托单位与拍卖机构共同协商。 (三)拍卖机构对财政调拨以外的公物进行审核、分类、编号,根据物品的种类和委托方的要求,可采取有底价和无底价两种方式进行拍卖。有底价拍卖的公物,应由专业拍卖技术人员与委托方共同议定底价。底价确定后,单方无权变更。 (四)公物拍卖可采取综合拍卖和专项拍卖等形式。对专项拍卖,拍卖机构应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五)对多次变更底价仍拍卖不出去的公物,经委托方和拍卖机构协商,可作价收购处理。 (六)拍卖机构应定期将拍出的公物清单和成交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拍卖的收费标准 拍卖机构应以服务为主,视业务繁简情况,按成交金额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主管局与市物价局商定。 拍卖机构的收入,依法照章纳税。 五、拍卖收入的处理 拍卖收入为物品实际成交额减拍卖费用。 执法机关的罚没物品、无主货物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由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其他单位处理更换物品的拍卖收入,由拍卖机构返还委托单位。款项的使用按市财政局现行规定执行。 六、公物处理的监督和审计 由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公物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