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1.03 施行日期: 1991.01.03 题 注 : (1991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文件黔府发[1991]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兴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在农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推动科技兴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的范围,限于在区、乡从事科技兴农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农业的人员)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支援乡镇企业的人员)。 第三条申报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实绩显著或在本地区范围内工作实绩突出者,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广应用农作物优良品种、先进的耕作及栽培技术、土壤改良及优化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农业科学技术,做出显著成绩者; (二)在家畜家禽良种繁殖、优化配方饲养、发展草地畜牧业、疫病防治以及淡水产养殖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三)在节水灌溉、水土保持、改善人畜饮水、发展地方电力和塘库渔业以及草地草坡改良治理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四)在植树造林、林木良种选育、发展速生丰产用材林、高产稳产经济林木栽培、防护林营建、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森林防火及病虫防治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五)在鲜活商品以及农、林副产品的加工、保鲜、贮藏、运输和农用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等方面,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做出显著成绩者; (六)在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进步、劳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七)在农村进行农民技术人才培训、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承包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向农民群众传送科学技术,帮助贫困户脱贫,带领农民群众走共同富裕之路,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四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实行一次性限额奖励,不与工资挂钩。 第五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两年奖励一次,每次200名左右。 获得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人员,一年内如同时受其他奖励,一般不得重复领取奖金。 第六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奖励不分等级,奖品为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经费,由省财政拨专款解决。 第八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奖。奖励工作由“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负责。 第九条每次奖励前,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向各地、州(市)下达奖励名额。各县的奖励名额,经自治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分配。 第十条县人事局及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会同本县农、林、水、牧、乡镇等有关部门,提出奖励人选,并组织考察。 奖励人选属在农业生产第一线的,考察材料中应有所在乡政府的书面意见;奖励人选属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应有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奖励人选分别经县、地两级审查同意后,由地、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由省“科技兴农人才奖”领导小组审定,最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十二条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的有关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获奖人员考核、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申报登记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