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7施行日期: 1990.08.17题注: (1990年8月17日天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8.17 施行日期: 1990.08.17 题 注 : (1990年8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0〕106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需要,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天津市工业品按质论价试行办法》(津政发〔1984〕185号)作如下修改:《办法》第十三条原规定“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现修改为“为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维护消费者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借按质论价之名,以次充好,变相涨价,侵害群众利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