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4施行日期: 1993.10.01题注: (1993年9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
《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04 施行日期: 1993.10.01 题 注 : (1993年9月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 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处罚。 第三条市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市、区、县劳动和普通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行使罚款处罚权。 第四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学,情节严重的,处以责任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本办法中数额所称“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七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文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