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制定机关: 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1.08 施行日期: 1997.01.08 题 注 : (1997年1月8日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文件人事部发[1997]7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做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工作调整,合理配置、合理使用、充分开发高等学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报到之日起,一年之内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国家计划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毕业研究生,下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提出调整工作单位申请: (一)确属专业不对口,学用不一致的; (二)要求到基层单位或老、少、边、穷地区工作的; (三)要求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工作的;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的。 第四条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附件1),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为其办理调出手续。 调入单位应填写《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附件2),按照所在省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调入审批权限(地、市级以上),报经批准后,办理毕业生的调入手续。 第五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按调入省的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权限(地、市级以上)审批。 第六条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需办理户口迁移和市镇居民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照《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持《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附件3)和《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附件4)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执行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政策,免交城市容纳等费用。 第八条经批准调整工作单位的毕业生,调整前及调整后的见习期合并计算。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 2、《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 3、《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 4、《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登记表》 附件1: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申请表
┌──┬─┬─┬──┬──────┬────┬────┬───────┐ │ │性│年│政治│ │ │ │ │ │姓名│ │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历 │ 到原单位报到 │ │ │别│龄│面貌│ │ │ │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调 │ │ │ │ │ │ 整 │ │ │ │ │ │ 原 │ │ │ │ │ │ 因 │ │ │ │ │ ├──┼─┬─────────────────────────────┤ │ │ │ │ │ 拟 │ │ │ │ │名│ │ │ 调 │ │ │ │ │称│ │ │ 入 │ │ │ │ │地│ │ │ 单 │ │ │ │ │址│ │ │ 位 │ │ │ ├──┼─┴─────────────────────────────┤ │ │ │ │ 所 │ │ │ │ │ │ 在 │ │ │ │ │ │ 单 │ │ │ │ │ │ 位 │ │ │ │ │ │ 意 │ (盖章) │ │ │ │ │ 见 │ │ │ │ │ ├──┼───────────────────────────────┤ │ │ │ │ 主 │ │ │ │ │ │ 管 │ │ │ │ │ │ 部 │ │ │ │ │ │ 门 │ │ │ │ │ │ 意 │ (盖章) │ │ │ │ │ 见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注:调入单位按照规定在申报调入审批手续时应附此表。
附件2: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审批表
┌──┬─┬─┬──┬──────┬────┬────┬───────┐ │ │性│年│政治│ │ │ │ │ │姓名│ │ │ │ 毕业院校 │ 专业 │ 学历 │ 到原单位报到 │ │ │别│龄│面貌│ │ │ │ 日 期 │ ├──┼─┼─┼──┼──────┼────┼────┼───────┤ │ │ │ │ │ │ │ │ │ ├──┼─┴─┴──┴──────┴────┴────┴───────┤ │ │ │ │ 调 │ │ │ │ │ │ 整 │ │ │ │ │ │ 原 │ │ │ │ │ │ 因 │ │ │ │ │ ├──┼──────┬────────────────────────┤ │ 调 │ 名 称 │ │ │ 入 ├──────┼────────────────────────┤ │ 工 │ 地 址 │ 省 地(市) 县 │ │ 作 ├──────┼────────────────────────┤ │ 单 │户口登记机关│ │ │ 位 ├───┬──┴───┬────┬─────┬───┬─────┤ │ 情 │ 性 │ │ 编 制 │ │现有数│ │ │ 况 │ │ │ 或 控 │ ├───┼─────┤ │ │ 质 │ │ 制 数 │ │缺员数│ │ ├──┼───┴──────┴────┴─────┴───┴─────┤ │ │ │ │ 调 │ │ │ │ │ │ 入 │ │ │ │ │ │ 单 │ │ │ │ │ │ 位 │ │ │ │ │ │ 意 │ (盖章) │ │ │ │ │ 见 │ │ │ │ │ ├──┼───────────────────────────────┤ │ │ │ │ 调 │ │ │ 入 │ │ │ 地 │ │ │ 政 │ │ │ 府 │ │ │ 人 │ │ │ 事 │ │ │ 部 │ │ │ 门 │ (盖章) │ │ 意 │ │ │ 见 │ │ │ │ │ ├──┼──┬──┬────┬──┬─────────────────┤ │随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关系│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子女│ │ │ │ │ │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填写。 2、随迁子女仅限于被调整人的子女。 3、此表一式两份(一份调入单位留存,一份政府人事部门留存)。
附件3: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 ┌───────────────────────────────┐ │ │ │ │ │ │ │ │ │ │ │ │ │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 │ │ │ │ │ │ │ │ │ │ │ │ 通 知 书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发 │ │ │ │ │ │ │ └───────────────────────────────┘
注 意 事 项 一、本通知书统一按人事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调入审批权限(地、市级以上)签发。毕业生凭此通知书到调入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 二、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此通知书,如有遗失,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三、本通知书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高等学校毕业生调整工作通知书
┌───────────────────────────────┐ │ │ │ │ │──────────: │ │ │ │ 根据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调整规定,经批准,同意 同志从 │ │ │ │ 调整 工作。 │ │ │ │ │ │ 随迁人员数: │ │ │ │ │ │ 政府人事部门(盖章) │ │ │ │ 一九 年 月 日 │ │ │ ├───┬───────────────────────────┤ │ │ │ │ 备 │ │ │ │ │ │ 注 │ &nb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