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25 施行日期: 2005.05.01 题 注 : (2005年3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3月2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治理,防治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 第三条市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执法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卫生、市容环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 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按市场需求提供经认证的可降解一次性环保用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禁止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暂扣或者封存生产设备,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的,予以警告,暂扣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市区内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市区外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三)各类市场、商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等管理单位未加强管理致使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在经营场所销售、使用的,予以警告,责令管理单位收缴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市区内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市区外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