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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2:5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08施行日期: 1990.10.08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08

施行日期: 1990.10.08

题     注 : (1990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0〕1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技术监督局拟订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天津市技术监督局1990年8月2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管理、监督,严禁已实施发证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以下简称无证产品)的生产和经销,整顿发证的混乱现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按国家计划组织生产,严禁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

第三条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天津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国家审定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达发证产品计划目录,由国家归口发证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条国家已规定的专业检验机构(计量器具检定、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进出口商品检验和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国家已有的有关法律、规定独立实施发证工作,并在市许可证办公室备案。与其他发证工作出现重复交叉的矛盾时,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协调,以减轻企业负担。

第六条对国家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天津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督促、检查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同关于生产许可证的条例和有关规定在我市的贯彻实施;

2.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我市各行业、部门生产许可证工作,对各行业、部门的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3.根据国家发证产品计划目录,明确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4.对我市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5.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推荐我市符合承担检测发证产品条件的检验机构;

6.参加国家发证部门组织的审查工作,有重点地参加、检查我市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的预审工作,接受国家发证部门的委托,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检查与评审;

7.实行许可证工作例会制度,交流、汇报、协调、布置、总结工作;

8.对已取证产品汇总名单,纳入我市技术监督局下达的《受检产品目录》进行监督检验;

9.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10.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处理我市有关许可证的争议事项,根据需要出具有关证明;

11.颁发临时生产许可证书。

(二)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及时传达贯彻有关发证产品的文件规定,按国家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要求进行许可证摸底、申报工作,组织评审组,合同企业主管部门实施我市的发证审查工作;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等工作。

(王)市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1.通知、督促本系统企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

2、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3.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4.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5.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的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和市有关生产许可证的条例、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2.对本地区获证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第七条建立天津市工业产品市级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市许可证办公室公布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产品的企业,须取得市级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市级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要与本市的计划经济及产业政策相结合,要与我市各综合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密切配合。

第八条对市级发证产品的管理、监督,各职能部门按以下职责范围,分工负责。

(一)市许可证办公室的职责:

1.审定由各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的发证产品计划,下达我市发证产品目录;

2.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提出具体产品的发证管理办法,确定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审批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及收费办法;

3.对发证检验机构,在已有的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基础上审查认可,对市质检所、站不能覆盖的产品,根据发证需要,参考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的建议,审定发证检验单位;

4.参加、指导对重点企业的审查,组织对审查工作质量的抽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5.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已取证产品,暂停使用许可证书及标记或注销其许可证书;

6.对生产、经销、储运各环节的无证产品组织查处;

7.建立我市审查人员队伍,培训审查人员,对考核合格者发给许可证审查员证书,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审查人员,收回证书,取消许可证审查员资格;

8.公布取证产品目录及生产企业名录,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发证情况,指导经营和消费;

9.检查各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及检验单位的收费执行情况。

(二)市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

1。审核、汇总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发证产品计划,提出本行业发证产品计划,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2.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制定的管理办法,按产品类别(或产品)制订发证产品的实施细则、考核办法和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3.对能够承担发证产品的检验单位提出建议,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

4.聘请专家组织评审,会同主管部门,实施发证审查并收费;

5.对申报取证的产品进行评审后,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定批准;

6.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7.积极参加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8.承办市许可办公室下达的各项任务。

(三)市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立本部门的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提出本部门发证产品计划,送交产品归口部门审核、汇总;

2.汇总本部门应取证企业名单,向市许可证办公室及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报告;

3.根据发证产品目录对所属企业作出全面规划安排,对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其申报取证,对企业申报资格签署意见;

4.参加发证审查,对已取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5.对无证产品进行自查监督,停止其生产和销售;

6.积极配合市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的监督、查处工作。

(四)各区、县技术监督局应设许可证办公室(或设专人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市许可证办公室下达的任务,对本地区发证产品(生产、经销)实施管理、监督;

2.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报告工作计划、进度、总结和统计资料;

3.负责对生产和经销无证产品的查处。

第九条实施市级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一旦出现与国家发证产品目录重复的情况,随即纳入国家的统一管理。

第十条取得天津市市级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标准或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与检验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和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的申报与审批程序是:属国家发证的,按国家已有规定执行;属市发证的,根据具体产品不同,在该产品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确定。

第十二条市级发证产品的申请书、证书,由市许可证办公室统一印制编号,通过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许可证。标记为:



津XKxx_____________xxx_________XXXX

__产品编号|__证书序号

__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编号

__天津市许可证标记


有效期 (xxxx年x月__xxxx年x月)


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有效期定为三至五年。取证后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

第十三条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收取。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制订具体发证产品收费办法报市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一)收费原则:尽量减少企业负担,收费单位不盈利;

(二)收费项目统一规定为:工本费、审查费、登报费、产品检验费(由检验单位收取);

(三)所收费用中登报费的全部及工本费、审查费的20%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或区、县技术监督局许可证办公室)上交市许可证办公室,作为印刷申请书、证书、检查、审定、登报公布等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结束发证工作的项目,各发证管理部门应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汇报备案。自本办法发布施行后,我市各行业、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同种性质、不同名目的重复发证。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有关发证、监督及查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许可证办公室制订发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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