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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国务院条例 发布于 2023-8-11 12:44

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财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5.20施行日期: 1999.05.20题注: (1999年5月20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81号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严肃 ...

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5.20

施行日期: 1999.05.20

题     注 : (1999年5月20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1999]81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严肃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财政部机关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业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财党字[1998]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财政部机关内部各职能司和部属企事业单位实施财政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内部监督检查由财政监督司会同预算司、人事教育司和监察局(包括驻部纪检组和机关纪委,下同)等有关业务司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内部监督检查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查出的问题予以客观、真实的反映,出具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报部领导审定后处理。

第六条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司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部内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中央预算支出资金拨付事项;

(二)中央预算收入征收或监缴的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支的管理情况:

(四)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

(五)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事项;

(六)国家债务资金的管理情况;

(七)向中央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情况;

(八)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情况;

(九)对中央有关单位重大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对审计署在中央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财政法规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十二)部领导布置的其他重大监督检查事项。

第七条对部内各职能司开展内部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专项检查的方式,也可与组织开展的中央单位预算收支检查结合进行。

被查单位要为检查组提供工作方便,不能设置障碍。

第八条对部内各职能司的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在审计署对部机关同级审计开展之前进行。

每年需要对哪些职能司开展内部检查,一般根据部领导指示安排,也可由财政监督司商有关司提出计划报部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内部检查由财政监督司、预算司、人事教育司和监察局等单位共同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长具体负责。特殊情况经部领导同意,可抽调专员办人员参与实施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条实施内部检查,一般应于7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拟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检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特殊情况下,如认为事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影响时,经部领导批准,可不下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通过审查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或赴关联单位延伸检查等方式实施检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前款检查和调查的内容与事项,应进行归档整理,形成工作底稿。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和对检查事项进行调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和调查中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检查组在实施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四条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 7日内提交书面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预算或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三)被检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四)被检查单位的意见或说明;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准确。

第十六条检查组提交内部监督检查报告前,应当征求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被检查单位自收到内部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被检查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有异议的,检查组应当进—步核查、取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内部监督检查报告时,应将被检查单位对内部监督检查报告的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

第十七条财政监督司会同有关司局对检查组提交的内部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部领导审定。

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内部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检查组组长负责将全部档案移交财政监督司归档。档案包括: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及有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处理的请示、批示、批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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