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17施行日期: 1988.05.17题注: (1988年5月17日天津市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5.17 施行日期: 1988.05.17 题 注 : (1988年5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8〕58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征收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维护和运转,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外地驻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 居民、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中小学(不含校办工厂)、托幼园所,社会福利事业免征排水费。 经营早点为主的饮食业,浴池业,乙级以下(含乙级)理发店,蔬菜副食门市部(不含副食商场),调料、食品糕点行业及每年由市财政局核定的计划内亏损企业,暂免缴纳排水费。 洗染业一九八八年缓征,从一九八九年度起征收排水费。 第三条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市区,塘沽、汉沽、大港市区部分及郊区建制镇范围内用于排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所使用的下水管道、明渠、排水河、排水泵站等市政设施。 第四条排水费征收计量,一般按排放单位用水量的90%计征;造纸行业按80%计征;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行业,扣除产品含水量后按90%计征。 用水量包括自来水、井水与河水的总用量。 第五条排水费每吨征收人民币一角二分。 第六条各单位向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其水质应符合部颁《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排放有害于排水设施的污水。其水质超过规定的允许值,应按《附表》规定缴纳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 第七条排水费按月征收。凡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以托收无承付方式由银行转帐拨付。交付现金的单位,按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部门缴纳。超过十五日不缴纳者,每逾期一日,按排水费的1%增收滞纳金。 第八条各单位不得瞒报用水量和污水水质。对瞒报的水量,除应补交排水费外,还应按日补交滞纳金。污水水质须经市政污水监测站核定。 第九条缴纳排水费或设施补偿费的单位,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治理本单位污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可分别从生产成本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商品流通费中列支;经营性事业单位缴纳的排水费,由预算外资金列支。 第十一条征收的排水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运行、管理和维修。排水费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纳入排水事业年度计划,报经市建委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排水费可跨年使用,并免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十二条在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内的单位,除执行本办法外,仍应按市政府颁布的《纪庄子污水处理厂收费暂行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度起施行。 附:排放污水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标准。 附表单位元/吨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