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9施行日期: 1988.03.09题注: (1988年3月9日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9 施行日期: 1988.03.09 题 注 : (1988年3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8〕25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三月四日)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111号)精神,为解决天津市严重缺电和办电资金不足的问题,决定征收电力建设资金,作为地方电力基本建设的专项资金。 二、征收的范围和标准 征收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有企业(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及河北省任丘、青县等地企业),均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交纳。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量征收二分钱。 三、征收办法 天津市计委委托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趸售用电”的县和由天津市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河北省任丘、青县等地区,由当地供电部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统一划拨给天津市电力开发公司的专立帐户。 四、征收的组织领导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计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局及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征收。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量分配 电力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由天津市计委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七五”后三年,主要用于国家已批准的军粮城电厂、发电一厂、杨柳青电厂等项目。 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其利率、还贷年限按国家“拨改贷”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入电力建设。 用电力建设资金建设的电厂,其所发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分配。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水电部制订的电力建设资金征收和使用的监督办法执行,并纳入审计范围。对已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实行多退少补。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计委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及报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划拨给天津市电力开发公司。天津市电力开发公司按月向天津市计委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收支、使用、结存情况及报表。 天津市计委每年向国家计委、水电部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计划,每半年报告一次征收、使用、结存情况。 七、税收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111号文件规定,电力建设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八、征收时间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九九六年以后是否继续征收,根据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实际情况再定。 九、本实施办法由天津市计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