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8施行日期: 1987.12.18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8 施行日期: 1987.12.18 题 注 : (1987年12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7〕190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政工程局拟订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天津永和大桥过桥费征收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永和大桥的养护、保卫,贯彻“以桥养桥”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各种车辆过桥时,除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免征过桥费的以外,其他车辆一律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以下车辆免征过桥费: (一)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人民团体的自用大客车、小客车、小卧车、吉普车、旅行桥车; (二)军事部门自用车(不包括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三)特种车,包括没有固定装置的专用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洒水车、环境卫生车、清洁车、垃圾车、清扫车、工程抢险车、修复试行车、殡葬车); (四)驻华使馆车; (五)郊区公共汽车(不包括长途汽车、班车、包车、出租车)。 第四条征收过桥费标准: (一)货运汽车按额定载重量,在十吨以下的(含十吨)每吨收费一元,超过十吨的,其超过部分折半收费(即每吨零点五元)。 (二)客运汽车按预定座员,每十人收费一元,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收费零点五元,六人以上不足十人的,按十人收费。 (三)拖拉机带斗和手扶拖拉机带斗,按额定载重量,每吨收费一元。不带斗时折半收费零点五元。 (四)畜力车不论装载与否,单套收费一元,双套收费二元。 (五)装载超宽、超长、超重等大件的运输车辆,在本桥设计荷载允许条件下通过时,除按上述货运汽车收费标准征收外,再加收相当于10%过桥费的附加费。 (六)凡属本办法规定应缴纳过桥费的车辆过桥时,一律按单程征收过桥费,一次有效。 第五条过桥费的征收工作由永和大桥管理所承担。过桥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收统支,统一管理,并开设银行专户储存和收支核算;按年度计划支付归还贷款集资;拨付养桥工程费、养桥事业费。年终有余额时,跨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过桥费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计委、经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87〕交公路字64号)精神划为: (一)养桥工程费。包括主桥结构各部位的维修养护、更换部件、油漆粉刷,以及量测检验、特殊材料购置、加工制作、专用设备机具保养与核定,附属桥端设施绿化、土建养护更新、交通设施维修、改造等费用。 (二)养桥事业费。包括养桥车辆、船舶、量测仪表购置与检修、通讯、养护设备购置与维修、桥房、票卡房维修、水电、电话、武警护桥、治安管理等费用,行政管理费包括职工工资、补贴、安全、宣传、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奖励、医药、抚恤、办公用品、接待来访、取暖、降温、印制票证、帐目报表及按国家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七条收费站卡的稽证人员或检查人员,有权查验过桥费票证,司机及有关人员,必须服从检查。 第八条对有意少报载重量、假报车辆使用性质、伪造过桥费票证、以及涂改、转借过桥费票证者,除照章补缴过桥费外,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应缴过桥费额一至五倍的罚款。罚款由当事人负担,不得在单位报销。 对拒绝检查、拒不缴费、无理取闹及妨碍稽征、检查人 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秩序者,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过桥费租征人员和检查人员应认真检查、征收,对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违反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永和大桥通行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