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制定机关: 财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4.28施行日期: 1999.04.28题注: (1999年4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72号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了保证财政检查 ...
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制定机关: 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4.28 施行日期: 1999.04.28 题 注 : (1999年4月28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1999]72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财政检查工作质量,规范财政检查询问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执行财政检查的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财政检查询问”,是指财政检查人员为查清事实真象,印证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证据而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证言、证词的行为。 第四条财政检查人员已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或不能反映所查事项的真实情况时,应当询问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财政检查询问应当在被询问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严禁采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 第六条对同一财政检查事项询问至少有两名财政检查人员在场。 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询问前应当出示财政检查通知书及工作证件,并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财政检查询问每次只能由一名被询问人接受询问。 第九条财政检查询问的内容一般包括该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情节、手段、结果等。 第十条被询问人提供证词的,财政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讲明询问的内容及要求后,可由被询问人在适当期限内提供证词。 第十一条被询问人提供证言的,财政检查人员应按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附后)的格式及要求做好询问记录。 第十二条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包括: (一)询问时间、地点;被询问人姓名、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 (二)询问事项和证言。 (三)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手印)、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 第十三条被询问人提供的证词应由被询问人签名和填注日期。 第十四条证言记录完毕,询问人应请被询问人核对,允许被询问人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证言改动处须由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记录人记录证言应当忠实于被询问人的原话,不得修饰和形容。 第十六条财政检查人员应当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样式) 附:财政检查询问记录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