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建材局《关于使用砂、石料收取维简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5施行日期: 1987.01.01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建材局《关于使用砂、石料收取维简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5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6〕194号发布 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建材局《关于使用砂、石料收取维简费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使用砂、石料收取维简费的实施办法(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建材局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振兴建材行业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津政办发〔1986〕167号)关于“从1987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使用的砂石料(包括市建材局供应和各单位自行采购部分),每吨加收维简费一元”的决定,现提出使用砂、石料收取维简费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砂、石料加收维简费一元,采取由各经营销售单位代收和自行采购单位交纳的办法。 二、凡在我市经营销售砂、石料的单位(包括中央在津单位,各省市在津单位和本市郊县等单位),均按实际销售量每吨代收维简费一元。 三、在津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到外地自行采购的砂、石料,要按施工单位和采购单位采购量直接交纳维简费。 四、各经营销售单位代收的和自行采购单位交纳的维简费,应于月末五日内用付款委托书上交市财政局,帐号0703301。 五、为保证维简费的收取,建议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会同市建材局,对经营销售砂、石料和自行采购砂、石料,代收和交纳维简费的情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凡不按规定代收和交纳维简费的,按经营销售砂、石料数量,用自有资金补交,逾期不交者每日加收3%滞纳金。 六、砂、石料维简费是用于发展建材的专项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该项资金的使用,由建材局提出发展全市建材行业生产和基地建设计划,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拨款,并按年度报收入计划和决算。 七、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