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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视共用无线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3:41

天津市电视共用无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0施行日期: 1988.08.20题注: (1988年8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 ...

天津市电视共用无线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20

施行日期: 1988.08.20

题     注 : (1988年8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无线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在高大建筑物、楼群以及接收电视信号不良的地区,可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四条电视共用天线为建筑物配套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在本市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掌握电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外布线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所需的仪器、仪表。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申请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业务的,应持单位介绍信、设备证明书和有关技术人民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设备鉴定和技术考核,发给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后,方准承揽业务。

第七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为本单位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可不申领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但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2-1GH2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86)、《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天线部分》(GB7615-87)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的单位,承揽业务后,应将设计方案和技术指标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经核准后,方可交安装单位施工。

第十条电视共用无线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验收,经测试验收合格的,领取《验收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电视共用天线的产权单位,应在每年雨季前对电视共用天线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检测。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的专用缴款书,罚没所得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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