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2.25施行日期: 2011.02.25题注: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 ...
陕西省《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2.25 施行日期: 2011.02.25 题 注 : (1987年2月11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按税法规定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纳费人),应当依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减免,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应按照征收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缴纳教育费附加,应当以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增值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三、实行定期定额和定率并征办法纳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只按实际负担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部分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四、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由代征单位同时征收教育费附加。 五、对纳税人照章查补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应同时补征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以及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县(市、区)级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地、市教育部门商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必要时可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各县(市、区)之间的调剂平衡;省可根据各地、市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具体提取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六条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在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收支情况时,应同时抄报同级税务机关。 第七条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缴纳教育费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门给办学单位返还已缴纳数的百分之八十,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 第八条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