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2施行日期: 1988.08.02题注: (1988年8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 ...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02 施行日期: 1988.08.02 题 注 : (1988年8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文 《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附:天津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闭路电视的管理,使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市闭路电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开办闭路电视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技术设备和播放条件; (二)有固定的专项经费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节目编排和管理。 第五条具备开办条件的单位,须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闭路电视播映证。 无闭路电视播映证,不得使用闭路电视。 第六条持有闭路电视播映证的单位,因故停办闭路电视时,应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报告,注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第七条闭路电视播出的时间应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及本市电视台新闻节目的播放时间错开,不得影响观众收看新闻节目。 第八条闭路电视播放的文化娱乐性节目,必须是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录象片及中央和本市电视台播出过的节目。 旅游饭店的闭路电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禁止播放内容淫秽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录象片。 第十条闭路电视不得通过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收转外国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不得利用闭路电视设备播放广告或以其他形式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二条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人分管此项工作,经常检查闭路电视播放情况,严格审查播放内容。 播放人员应将每次播放的片名、内容、播放时间和审批人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闭路电视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责令停播,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封存闭路电视设备; (二)播放规定范围以外的文化娱乐性节目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录象片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没收非法录象带、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三)播放内容淫秽录象节目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四)利用闭路电视设备播放广告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市广播电视局吊销闭路电视播映证。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规定发布前已开办闭路电视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