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天津 查看内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3:3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18施行日期: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调办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18

施行日期: 1989.09.18

题     注 : (1989年9月1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9〕6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工作的安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行业(以下简称“四大工艺”)的宏观管理,在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同时,控制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次,管理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厂、点盲目发展,按照原国家经委《关于切实加强工艺专业化工作的通知》(经机〔1985〕739号)要求,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四大工艺”生产的厂、点,不论所有制性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为本市“四大工艺”主管部门,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对全市“四大工艺”进行统一规划和调整、管理、监督以及各项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凡需新增、新建“四大工艺”厂、点,必须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向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申报,经审查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方可予以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未经市调办批准,不得从事“四大工艺”生产。

第五条对我市“四大工艺”生产厂、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除电镀行业已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外,其他三个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市内各企业凡需要在我市范围内加工协作“四大工艺”生产的,必须安排到我市规划内的专业协作厂、点或保留厂、点进行。擅自安排到我市规划外或已撤销的厂、点生产,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第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阅读 56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