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等五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3.24 施行日期: 2005.03.24 题 注 : (2005年3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3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号发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修正发布) 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细则》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省人民政府发布) 3、《黑龙江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 4、《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四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四号发布) 5、《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省政府令第九号发布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非经营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