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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卫委拟订的《关于天津市毕业研究生和大、中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4:0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卫委拟订的《关于天津市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4施行日期: 1987.04.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市教卫委拟订的《关于天津市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04

施行日期: 1987.04.04

题     注 : (1987年4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7〕45号发布)(编者注: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全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教卫委拟订的《关于天津市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天津市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的若干规定(市计委、市教卫委)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毕业研究生和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毕业研究生的分配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九八七年毕业研究生分配计划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86〕教学字39号)指出:“各培养单位之间要注意横向交流,加强互相调剂,以博取各家之长,促进学科、专业的发展。国家教委所属院校留作师资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校际之间的交流人数应在20%以上。”根据这一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对市属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采取以下分配原则:

(一)地方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是我市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数甚少,必须分配到市属单位。对要求分配到外地或中央驻津单位的,必须从严掌握。如确需调出,要采取有进有出或由接收单位承担培养费用的办法。为此,地方高等院校或研究部门应在招生时明确规定,凡考取天津市市属单位的研究生,毕业后留天津市分配工作。

(二)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对专业接近的,应优先照顾原选单位的需要。师范院校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应分配到师范院校或教育研究部门工作。

(三)要注意横向交流,加强互相调剂,以促进学术的发展。各培养单位自留毕业研究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5%,最高不得超过50%。

二、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

对天津市市属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实行以计划分配为主,同时给学校一定的自主权。对天津音乐学院、天津体育学院、天津美术学院三所院校和个别长线专业的毕业生,继续实行“供需见面”的办法,由学校提出分配建议。对其他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给学校留出可分配人数的15%(其中5%用于留校师资,10%作为国家计划补充及照顾困难出市、自然减员等),由学校提出分配建议,纳入全市分配计划下达。

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分配

(一)根据各单位对中等专业人才的需要和现行中专学校管理体制,对天津市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继续采取统一计划,抽成调剂的办法。

(二)我市中等专业学校一般是各业务部门办学,在业务上归市第二教育局领导。因此,对毕业生的分配,应优先考虑办学单位的需要,原则上给办学单位留70%的毕业生,以鼓励办学单位的积极性。为了调剂部门之间的余缺,解决没有办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的需要,由市计委根据需要抽成30%的毕业生,在全市进行分配,不受办学经费来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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