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制定机关: 财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9施行日期: 1999.01.19题注: (1999年1月19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10号发布)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 ...
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制定机关: 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9 施行日期: 1999.01.19 题 注 : (1999年1月19日财政部文件财监字[1999]10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宜的文书。 第三条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四条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五条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八条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 附:财政机关财政检查通知书(样式) 〔 〕第 号 ───────────────: 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办、厅、局)决定派检查组自年月日开始,对你单位年 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有关单位。请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检查组组长: 成员: 联系电话: 财政机关(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