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财政部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29施行日期: 1999.01.29题注: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文件财发字4号发布) ...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财政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29 施行日期: 1999.01.29 题 注 : (1999年1月29日财政部文件财发字[199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以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项目协定》、世界银行《项目评估文件》和国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农业综合开发的规章为依据。 第三条项目执行应贯彻国家农业、环保、利用外资等方面有关的政策法规和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的指导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作为项目的管理机构,下设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项目办),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国家项目办内设综合监测、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工程技术4个组,吸收农业、水利、林业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均应成立由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参加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项目领导小组下设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项目办设在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应吸收财政部门参加,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项目办均应设立综合监测、财务会计、招标采购、工程技术4个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各级项目办在同级项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一级项目办的业务指导。各级项目办要与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本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各级应编制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工程建设计划、投资计划、采购计划、年度用款计划、培训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各级项目办要根据项目总体实施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上级项目办下达的控制指标,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地方各级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汇总项目年度计划后,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由国家项目办审批后逐级下达执行。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和扩初设计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变动,需报经上级项目办批准。如变动涉及到由地市、省项目办统一组织采购安排的,视不同情况报送省项目办备案或审批;如变动涉及到国家项目办统一组织采购安排的,视不同情况报国家项目办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筹措、资金拨付、资金回收以及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项目办财务会计组设在财政部门,行使财务管理职能,具体负责项目的会计核算和报帐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中央对各省实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无偿、有偿资金各占50%。其中有偿资金部分,省财政部门应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每借款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自合同生效起第四年开始还款,每年偿还25%,第七年全部还清。资金的年占用率为1.2%。对逾期未归还的,按月加收逾期占用费。 第十四条项目前期工作费:各省按项目财政投资总额(含世界银行贷款)的2%提取,其中1.8%留地方项目办,0.2%上交国家项目办;项目管理费:安徽、河北按世界银行贷款额的2%提取,河南、江苏、山东按世界银行贷款额的1.4%提取,各省项目管理费的15%上交财政部指定的帐户。项目前期费和管理费由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提取,市、县、乡不得重复提取。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并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于世界银行贷款及地方配套资金,应实行“专人、专户、专帐”管理。 第十六条世界银行认可的国内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各级财政部门、项目办和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项目办负责项目招标采购的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项目办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工程进度,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办负责组织招标采购物资的接运和分发,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并负责落实物资贷款的债务。 第二十条国家项目办负责组织国际采购工作。地方项目办负责组织国内采购工作。项目采购如涉及进口货物,有关国内审批手续和货物的进口许可证由国家项目办负责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项目办要加强采购物资的管理,定期检查、监督采购物资的使用情况,严禁挪用、倒卖等弄虚作假行为。 第六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应建立和实行“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应采取招标投标办法,选择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应以年度实施计划为依据,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扩初设计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各级项目办应组织力量做好工程项目实施期间的日常检查工作,如发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六条应建立和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县级自验、地级复验、省级抽验和国家抽验几个层次。国家项目办将根据验收结果,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管护主体,保证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效益。县、乡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负责建立严格的管护办法,并落实管护措施。 第七章 监测评价 第二十八条监测评价是世界银行项目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项目管理的必备手段。通过对项目执行全过程的监测和评价,为项目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办应确定一名副主任分管监测和评价工作,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并做好监评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项目办负责实施、协调本级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价工作,并建立起完善的项目监测评价系统,按照《项目评估文件》和项目实施计划的要求,对项目实施进度、社会经济和环境等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审查、汇总和上报。 第三十一条各级项目办应配合农业、水利、环保和统计等部门,搞好项目的专业监测评价工作。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项目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项目办将按照世界银行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要求,根据各省项目执行情况,采取奖惩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招标采购、工程项目、监测评价、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报帐支付、奖惩等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