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3施行日期: 1988.12.13题注: (1988年12月13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2.13 施行日期: 1988.12.13 题 注 : (1988年12月1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8〕113号发布) 全文 宝坻县、蓟县人民政府,市农委,市财政局、水利局、石化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关于〈天津市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复函》(〔1987〕津政办函12号)中的有关征收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地下水资源费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天津石化公司在宝坻、蓟县的水资源费,每立升暂按九分六厘八征收。 二、鉴于天津石化公司一九八七年财务已结算,追缴一九八七年水费由于企业自身消化确有困难,可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 三、天津石化公司根据水源实际困难,从一九八九年起在三、五年内逐年筹措资金扶持当地开发项目,发展生产,见到实效。 四、有关地下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其他问题,仍按〔1987〕津政办函12号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