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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3:5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9施行日期: 1986.12.29题注: (1986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29

施行日期: 1986.12.29

题     注 : (1986年12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6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通知已被1993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部分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由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严重影响,使早已绝迹的卖淫活动在我市又有发现。为了坚决取缔卖淫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严厉打击引诱和容留、强迫妇女卖淫的老鸨、窝主。对卖淫的妇女和嫖客,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规定不登报,不广播。

附:天津市取缔卖淫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为取缔卖淫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强迫妇女卖淫的分子,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老鸨、窝主,以及卖淫集团的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有卖淫、嫖宿行为,情节轻微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劳动教养。

对受前款处罚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有卖淫、嫖宿行为的,除依前款规定处罚外,所在单位还应给予行政处分。

卖淫妇女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

第四条对有卖淫、嫖宿行为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令其到指定医院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检查中发现患有性病的,要登记建卡留存。处罚执行完毕后,限期离境。

第五条介绍他人卖淫、嫖宿或为卖淫、嫖宿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劳动教养。

对受前款处罚的,可以并处五千无以下罚款。

介绍他人卖淫、嫖宿或为卖淫、嫖宿提供条件的违法所得财物,予以没收。

第六条宾馆、旅店、俱乐部、舞厅、音乐茶座等场所的职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或知情不举、隐瞒不报的,处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共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多次发生容留妇女卖淫的单位,可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查封。

第七条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对有卖淫、嫖宿行为者进行性病检查。对染有性病的,予以强制治疗。

医院发现性病患者,应立即通报当地公安机关。经查明系卖淫或嫖宿人员的,按照本规定处罚。

第八条对给予治安处罚的卖淫妇女和嫖客,应通知其所在单位、家长或监护人及住地派出所严加管教。

第九条治安处罚的裁决与执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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