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17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17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0月1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2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宜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对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的暂行规定(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征兵办公室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五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仍算原所在单位的正式在册职工,其军龄可计算为工龄。 二、从企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由原所在单位照发其标准工资(学徒工发原生活补贴,熟练工发熟练期工资)和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入伍的义务兵,由原所在单位照发其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享受原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调资晋级、房屋分配和对其家属的劳动保险或福利待遇。但不再享受原所在单位的奖金和其它补贴、津贴等待遇。 五、从学生或待业青年中入伍的义务兵的家属,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发给每月三十元的优待金,凭民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优待证领取。 六、优待工作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义务兵,原为学徒工的可提前出师定级;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或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在职入伍的(不含学徒工)由原所在单位给予普升一级工资的奖励,非在职入伍的,在退伍安置时由接收单位为其高定一级工资。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或被判刑的,取消其上述优待。原所在单位有权除名,交家庭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按待业青年对待。 七、当义务兵转为志愿兵、提干或退出现役时,即停止上述优待。 八、义务兵退伍后,在职入伍的,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从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新兴集体)入伍的,如原意,可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职业学校毕业生原拟按干部所在单位同分配的,退伍时原则上仍按干部予以安置。 九、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所需资金,在职入伍的由原所在单位发给;非在职入伍的由民政部门编制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优抚事业费,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发给。 十、上述规定中优待金的发放,在职入伍的,从被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退伍后复工复职时止;非在职入伍的,从被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伍之日时止。 在本规定之前入伍现仍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自1987年1月1日起发给优待金。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