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2施行日期: 1987.10.12题注: (1987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补充《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内容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12 施行日期: 1987.10.12 题 注 : (1987年10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7〕166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天津市汽车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87〕10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补充为:“交通局应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标准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和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