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9施行日期: 1986.09.19题注: (1986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9 施行日期: 1986.09.19 题 注 : (1986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1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2月1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2月2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门牌标志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门牌、里巷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门牌、里巷名牌的管理,以利工作,方便群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市、区、县地名办公室批准命名的里巷、胡同、条、段、楼群,均应设里巷名牌;街道,里巷范围内的院落,楼房或排房,均应设置门牌。 第三条门牌、里巷名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做、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四条里巷名牌应设置在里巷、胡同、条、段、楼群入口处左侧的墙体上。距离地面的高度为二米至三米。其中里巷、胡同(条)有交叉的,还应在交口处分别设置名牌。 第五条门牌按院落门、排房门或楼房的楼幢门编号设置。设有两个以上大门的,应以常用的一个大门为正门,安装正门门牌;其它门为余门,安装余门门牌。 居民楼的楼幢门安装正门门牌。 正门门牌和余门门牌均安装在门楣右端。 第六条门牌序数起编方向,除市区通向郊区的由市区向郊区起编外,均应依据道路、里巷的走向确定: 一、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起编; 二、南北走向的,由北向南起编; 三、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起编; 四、西北东南走向的,由西北向东南起编。 第七条道路、里巷仅一侧有院落或房屋的,门牌号数由起编处按顺序号编排;两侧均有院落或房屋的,由起编处开始分别按单、双号编排,左侧为单号,右侧为双号。 以同一称谓命名并按座落方位分段的道路,其门牌号数顺延编排,各段不单独起编。 两条街道交叉处的门按干道编排;两条街道均系干道的,按主干道编排。 第八条新建街道里巷或房屋的,由产权者凭地名办公室批准命名的文件副本,在里巷或房屋落成前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制做里巷名牌和门牌。所在地尚未设派出所的,可到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申报。 第九条拆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原设置的门牌、里巷名牌由施工单位或房主保管,竣工后应立即安装。需要增设门牌、里巷名牌或重新命名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由郊区划入市区的地段,原设置的门牌,里巷名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设置。由市区划入郊区的地段,原设门牌、里巷名牌可不作变动。 第十一条门牌或里巷名牌不得擅自移动或损毁。对擅自移动或损毁者,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因损毁造成经济损失的并应责令赔偿。 第十二条日常更新和批量制做门牌、里巷名牌所需经费,由市公安局编报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拨款。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