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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4:49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4施行日期: 1986.11.14题注: (1986年11月14日天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4

施行日期: 1986.11.14

题     注 : (1986年1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4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住宅阳台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合理、安全使用住宅阳台,保护建筑,美化市容,巩固整修街道成果,保障居民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必须保持住宅阳台的原建筑结构、型式和色调。不准擅自封闭、改建或改变阳台的使用性质,需要改建或改变使用性质的,在经房管部门同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不准超载使用住宅阳台。住宅阳台每平方米堆放各类物品,总量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公斤。

第三条必须保持住宅阳台整洁、美观。不准超出阳台栏板高度堆放物品,不准探出阳台栏板悬挂物品。

第四条不准利用住宅阳台栏板吊装重物。

第五条住宅平台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住宅阳台的使用规定,不准在平台上搭盖违章建筑。

第六条住宅阳台和平台的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城管监察、房管等部门的驻街人员具体实施。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五条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造成住宅阳台设施损坏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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