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等五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09施行日期: 1986.07.01题注: (19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商委等五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6.09 施行日期: 1986.07.01 题 注 : (1986年6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75号发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仅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1997年7月24日起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委等五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实行退休金统筹,对于均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推动经济体制的改革,特别悬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为此,决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先在市商委系统试行,取得经验后在全市企业推广。 商委系统各主管局(社)和市、区公司,要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好宣传解释和组织推动工作。划入统筹范围的各企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试行办法》,按期做好退休金的收缴、发放等工作,决不能因实行退休金统筹而减少职工的福利和奖金。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缴主管部门反映,以便逐步完善。 实行退休金统筹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总工会一九八六年五月三日) 职工退休制度是党和国家关心退休职工生活而实行的社会劳动保险制度。目前,企业退离休职工的费用由本企业按实际开支数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下实报实销。随退着离休职工逐年增加,行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负担轻重悬殊的问题愈来愈突出,有些微利行业和企业无力承受,致使退休费不能按规定标准及时发放。这不仅不利于调动企业改革体制和改善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而且会使退离休职工产生后顾之忧。 为了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解决行业间、企业间退休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职能,更好地保障退离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为劳动保险逐步走向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重申的“成立了商委会的城市,可以实行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包括归口的集体商业)一起统筹”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退休基金统筹的实施范围 (一)凡实行国家规定退休制度(即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商委系统所属全民和归口集体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饮食服务业、储运业等)、粮食企业、供销社企业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1971年前的临时工,均属退休基金统筹范围。 (二)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是两种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企业,在实行社会统筹以前,暂按企业所有制的不同形式分别参加全民或集体的统筹。 (三)原国营商业的所有企业,不论现在是国营或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或转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或租赁给个人经营以及离店经营,均按全民企业实行统筹。供销社系统全部列在集体企业中实行统筹。 第二条退休金统筹的项目 退休基金统筹的项目,本着由少到多,由简到繁逐步扩大的原则进行确定,目前凡是国家明确规定具体标准、具体数额的固定性开支项目,均作为统筹内容。即: (一)退休费、离休工资、及按月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二)副食品价格补贴(即每人每月五元); (三)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即每人每月十七元); (四)离休人员福利费, (五)取暖补贴。 除上述五项以外的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他非固定性支出,不列入统筹内容,仍由原企业负担。 第三条退休基金的筹集 (一)退休基金本着“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筹集,退休基金筹集的比例按在职职工人均负担计算。计算公式: (1985年度退离休人员固定性支出额+1986年对退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应增的开支额+退离休人员自然增长的因素)÷1985年末在职职工中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混岗职工实有人数。 按上述公式计算,1986年下半年暂定全民企业按月人均十九元,集体企业按月人均十三元进行筹集。从1986年起,在正常情况下每年核定一次筹集比例,遇退离休人员生活待遇提高等政策性变化时,随时调整。 (二)保险公司为退休基金统筹的经办单位,市、区、县保险公司在各所在地区银行开设“商委系统全民企业退休基金统筹”和“商委系统集体企业退休基金统筹”两个专户,分别进行核算。 (三)划入统筹范围的企业,不论本单位有无退休职工,不论退休职工多少,实际支出退休费多少,都按照上述筹集比例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项下提取退休基金。 (四)退休基金统筹开始时,为保证支付能力,于本年六月十五日以前,各企业按1985年末实有人数和上述筹集比例计算,并向所在区统筹经办单位预交一个月的退休金作为周转金,交付时即在“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项下列支。 (五)退休基金是用于退休职工固定性支出的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所得利息收入作为退休基金统筹使用。统筹经办单位掌握的退休基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作盈利处理,不缴库、不纳税,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如发生不足,可在下年度补提。 第四条退休基金的上缴与拨付 (一)退休基金采取差额交拨办法。即:企业按退休基金筹集比例提取的退休基金与本单位按统筹内容计算需要支付的固定性退休费用相比,多余部分上缴统筹经办单位,不足部分由统筹经办单位专顶拨付。 (二)划入统筹范围的企业,每月初填报“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式三份,经上级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于当月十日前送交本区保险公司。 (三)经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二十日前,将应收缴的退休基金通过银行用“同城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将应下拨的退休基金通过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进行结算,并附“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份。逾期不报的由保险公司按上月应提数收缴,待结算表上报经审核无误再将实际支付额如数拨付。 第五条退休基金的管理 (一)由市商委牵头,市总工会、财政局、劳动局、工商银行市分行、农业银行市分行、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和商口有关局(社)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组成“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领导小组”,对退休基金统筹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二)退休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保险公司经办。由市保险分公司对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市、区、县保险公司分别以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设置帐户,根据“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采取满收满付的办法列帐,每月末分别逐级汇总,于次月十日前上报“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领导小组”。 (三)本着“既要搞好服务,又要节约开支”的原则,从退休基金中按统筹额的5‰提取手续费,作为统筹经办单位的经费来源,专用于办理统筹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退休基金的征集、管理、调剂、使用,受市财政局、劳动局、总工会的监督,各级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负责审核,并协助管理日常结算工作。 (五)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加强对退休基金的管理。劳资、财会部门要密切合作,具体分工,各负其责,做好退离休职工各项费用的开支工作。企业劳资部门负责掌握适龄退休职工人数,按规定正确及时审批,办理职工退离休手续和生活待遇管理工作;财会部门负责退休基金的提取、交拨和支付工作。 (六)各级商业企业的领导要从各方面关心退休职工,尽量帮助解决其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退离休人员仍由原企业负责管理,对退离休人员的各项待遇和退休费发放时间一律不变,仍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发放。 第六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属“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领导小组”。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的管理办法。 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关于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五日) 根据天津市商委系统退休基金统筹试行办法规定,保险么司为退休基金统筹的经办单位,为做好经办工作,特制本办法。 凡属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以及负责经办退休基金管理的各级保险公司均应按本办法贯彻执行。 一、退休基金统筹的管理,必须真实、正确、及时、完整地反映退休基金收支中的问题、编制会计、统计报表,保证会统数字一致。 二、各区、县保险公司对退休基金统筹的财务管理采取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差额调拨的办法。为此,各区、县保险公司在各所在地区的银行开设“商委系统全民企业退休基金统筹”和“商委系统集体企业退休基金统筹”两个专户、专款专用,分别核算。 三、凡属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必须在每月初填报“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式三份,由企业的财会人员填报,劳资人员复核,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于当月十目前送交本区保险公司。如有跨区问题,则以填报企业开户行的所在区为准。 四、各区、县保险公司收到“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式三份,对其审核无误后,于当月二十日前,将应收取的退休基金通过银行用“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将应下拨的退休基金通过银行以“付款委托书”方式进行结算。均附“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份退回填报企业。 逾期不报的,由保险公司按上月应提取额通过银行采用“托收无承付”方式进行收取。当填报企业将结算表上报后再将实际支付额进行拨付。 五、各区、县保险公司留下“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会计作为编制记帐凭证的依据和附件,在编制记帐凭证时,采取满收满付的办法。另外一份交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用以掌握进度,分别全民、集体和各局汇总统计并办理记录分户卡(以帐代卡)等有关业务事项。 六、各区、县保险公司为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统一设置以下科目。 (一)资金来源(贷方)科目: 1.全民统筹基金收入; 2.集体统筹基金收入; 3.利息收入(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4.其他收人(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5.应付款(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6.退休金结余(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二)资金运用(借方)科目: 1.全民退休金支出; 2.集体退休金支出; 3.经济支出(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4.应收款(下设全民、集体子目); 5.全民银行存款; 6.集体银行存款。 (三)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共用目:内科部往来。 七、各区、县保险公司当全民或集体 统筹基金收入大于支出时,除留小额基金外,市保险分公司可以进行统一调剂,调剂时通过内部往来科目处理。 八、当发生退休基金不足时,保险公司应尽速上报市商委,由领导小组研究采取措施。 九、本着“既要搞好服务,又要节约开支”的原则,以退休基金的统筹收入为基数,分别全民、集体帐户,提取0.5%为手续费。由各区、县保险公司提取。提取时,借:经费支出科目。贷: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时,则借:应付款科目。贷:银行往来科目。手续费提取的标准,是否合理,待试行一个阶段后,经领导小组研究,可再核实。 十、各区、县保险公司每月三日前,要将上月份退休基金统筹的“资金平衡表”和退休基金统筹的统计表各一式二份报市保险分公司。上述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必须一致。市保险分公司汇总上述报表,于每月的十日前报市商委。 十一、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方面的各项具体问题。除本办法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外,其他可按保险公司现行办法和制度执行。 附:(一)退休基金差额结算表 (二)商委退休基金统筹资金平衡表 (三)退休基金统筹统计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