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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4:42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4施行日期: 1986.11.14题注: (1986年11月14日天津市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1.14

施行日期: 1986.11.14

题     注 : (1986年1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市人大常委会1991年颁布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代替,自1997年7月24日起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县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用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市煤气管理办法(天津市公用局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煤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城市煤气的正常供应与使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煤气(包括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煤制气、混合气等),由天津市煤气公司(以下简称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三条城市煤气的供应应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气,适当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用气,合理发展生产工艺必须使用煤气的企业用气。

第二章供气管理

第四条城市煤气供应,由煤气公司根据国家供气计划和本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分期发展规划,年度供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凡具备使用城市煤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请用气,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申请用气单位应先向公安消防部门申办建筑设计防火管理手续,再向煤气公司办理用气申请,经批准后,再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筑施工执照。用气单位凭施工执照组织煤气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煤气公司方可供气。

(二)城市居民用气,应向煤气公司提出申请,由谋气公司按发展规划统一安排。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六条城市煤气工程的设计,必须遵守《城市煤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城市煤气工程煤气管道路由规划局批准,须持有市建委签发勘察设计证书的城市煤气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设计,设计图须经煤气公司审核。

第八条城市煤气工程的施工,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以及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城市煤气工程的审查验收工作由煤气公司负责并组织环保、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条城市煤气设施的管理分工以煤气表为界,煤气表以外(含煤气表)的供气设施由煤气公司统一管理(单位自管的设施除外)。煤气公司应在供气设施上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覆盖或涂改,煤气表以内的用气设施、灶具由用气单位、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煤气公司和用气单位对各自负责范围内的城市煤气设施,必须定期检修保养,保证安全运行。

煤气公司承揽居民用户灶具维修业务。

第十二条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改装、拆除、迁装用气设施,必须经煤气公司审核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变更城市煤气设施。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煤气供气管道依照《天津市天然气地下管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城市煤气输气管道依照《天津市液化石油气输气管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在进行地下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通知供气公司。重要区段内大型地下施工,应由煤气公司派人到现场监护。

(二)对施工现场的煤气管网设施,不得动用机械推、铲,不得堆压,不得敲砸碰轧损坏。要设立明显标志,严禁明火。

(三)除专职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搬动、启闭凝水缸、气路阀门等煤气设施。

(四)造成煤气管道及其他设施漏气、损坏的,除应及时报告煤气公司抢修外,当事人应在现场监护,不得离去。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煤气公司应经常对用户进行安全操作教育和城市煤气防火、灭火宣传。

第十六条煤气公司应建立各类用户的档案(或卡片),向用户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煤气公司必须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煤气价格收费,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必须按时缴纳气费,过期不交者,每月按应收气费的5%缴滞纳金。

第十八条用气单位和居民用户需要过户、变更户名、改变地址、销户停用时,均应到煤气公司办理手续,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因城市煤气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通知煤气公司。除抢救伤员或灭火救灾外,未经公安机关和煤气公司允许,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现场。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条对于维护城市煤气设施,在安全用气宣传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由煤气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同损坏城市煤气设施行为作斗争、主动报告险情、参加抢险和维护煤气安全运行有贡献的,由煤气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危及城市煤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私自拆除、迁装、改装城市媒气设施的,煤气公司有权恢复原状,除由用户担负工料费外,并对居民用户处于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用气单位处五百无以下罚款。

(二)擅自取土、堆压、使用明火、施工作业等危及城市煤气管道安全的,煤气公司有权制止、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纠正,并对指使者和直接责任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城市供气设施,造成管道破裂、漏气的、事故责任者还应负责赔偿跑气、停气及维修的直接损失和用户的经济损失。

(四)损坏城市煤气设施,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因煤气公司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由煤气公司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事故责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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