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入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10施行日期: 1985.10.10题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入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0.10 施行日期: 1985.10.10 题 注 : (1985年10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5〕169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征兵办公室《关于应征入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照此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与市劳动局、征兵办公室联系,妥善处理。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使其日臻完善。 附:关于应征入伍工人工资待遇的规定(试行)(天津市劳动局、天津市征兵办公室1985年9月28日)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九八五年冬季征兵命令中可在厂矿企事业单位青年工人中征集一部分新兵的精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兵役法,发扬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公民服兵役尽义务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应征青年的关心和照顾,从今年起,我市对应征入伍的工人在服役期间试行照发标准工资的办法。具体现定如下: 一、应征入伍的国营和集体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工人(含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仍算原单位正式在册工人,退伍后回原单位工作。 二、应征入伍的工人从被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在服役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标准工资(学徒工照发原生活补贴,熟练工照发熟练期工资)和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但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奖金和其它各种补贴。本人在服役期间,其家属仍可享受工人原在单位的劳动保险待遇。 三、工人入伍后,在部队由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或提拔为干部的,从部队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原单位标准工资待遇,原单位按自然减员对待。 四、应征工人从被批准入伍之日起,军龄计算为工龄。原为学徒工、熟练工的,在服役期间应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并按期转正定级。工人服役期间,遇原单位调整工资时应按同类人员对待。 应征工人的工资,可由本人家属逐月到原工作单位领取。 五、应征入伍工人的工资待遇要与本人在部队的服役表现挂起钩来,做到奖惩分明。在部队立三等功以上的,学徒工可提前出师定级;在部队被判刑的,取消标准工资待遇,并在原单位除名,退伍后按待业人员对待。 六、此规定从1985年冬季征兵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