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0施行日期: 1991.12.20题注: (1991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1年12月20日 ...
北京市星火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12.10 施行日期: 1991.12.20 题 注 : (1991年12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自1991年12月20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1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农村经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授予北京市星火奖。 符合前款范围,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立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和星火人才培训奖。 第五条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性项目,产品技术水平先进,所开发的产品、装备能够填补本市或国内空白,其产品已批量生产,有较完整的工艺技术文件、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控制和加工方法,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二)农、林、牧、渔等的综合配套技术,经较大面积和规模生产试验,证明可行,能够提供成熟的经验,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并已进行项目的验收或鉴定。 第六条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星火计划”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研究、评价、预测、规划、政策研究、制定规章制度,经实践检验确实可行。 (二)在组织、协调、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有创新。 (三)认真做好“星火计划”项目的论证、实施、鉴定和验收工作。 (四)组织实施“星火计划”,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振兴地方经济所适用的先进技术、专门知识和现代化科学管理知识为培训内容。 (二)多层次、多形式培训,教材系统,具有示范性。 (三)培训工作有规划、有计划、有制度、有考核、有师资力量。 (四)学员结业经过严格考核,结业合格率达90%以上。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北京市星火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 第九条星火科技奖、星火科技管理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根据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三等: 一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5000元; 二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3000元; 三等奖:授予市级星火奖荣誉证书,奖金1000元; 星火奖励的奖金,由市财政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评委会办公室办理。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市星火奖的审批程序: (一)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中央所属单位在本区、县实施的项目和本区、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和市属科研院校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星火奖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或者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或推广奖励的项目,不得再申报星火奖。 第十三条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从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 第十四条申报星火奖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由市评委会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1年12月20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12月1日批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星火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