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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5:2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9施行日期: 1987.10.29题注: (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0.29

施行日期: 1987.10.29

题     注 : (1987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津政办发〔1987〕173号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试行)(编者注:本条例被1992年7月2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2〕60号发布施行的《关于宣布第二批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拟订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特级优质产品评审奖励条例(试行)(天津市经济委员会1987年8月6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产品质量,加快重点产品上水平的步伐,不断创出更多的优质、名牌、拳头产品,实现“七五”期间主要工业产品质量和性能赶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国际先进水平的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产品,即为评审对象:

(一)市大、中型骨干企业和各系统重点企业的主导产品(重点出口产品、内销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领先的产品);

(二)重点引进项目(引进成套生产线、引进产品制造技术、引进多台关键设备或引进投资二百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的产品;

(三)代表行业技术发展方向和水平的重点产品;

(四)年创利税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产品。

第三条市特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特优产品)除需符合市优质产品全部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质量和性能已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水平,并有国外三个知名企业产品性能指标对比数据。

(二)凡应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都要采用国际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先进标准,并取得相应的采用国际标准验收证书。

(三)产品水平、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除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外,有经过近期全国同行业评比的,必须列入前两名。

(四)企业在近两年国、部、市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

(五)产品适用可靠,用户满意,市场畅销,享有较好的声誉。

(六)企业工艺管理达到优秀标准。

(七)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经市级验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特优产品的评审,按市优质产品评审程序,由市创优办公室组织进行,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对产品被评为特优的企业,在获奖当年发给一次性奖金。其奖金来源:地方国营企业由市财政拨款;地方集体企业在税前列支,地方科研单位,从其收入中解决,中央在津单位,报主管部解决。奖金标准:按产品规模、水平等条件分档,每项产品分别为五千至八千元。

第六条特优产品可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七条特优产品统一使用“天津市特优产品”荣誉标志,在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特优”。特优标志不收管理费。

第八条特优产品证书可作为企业管理上等级产品质量水平的凭证。

第九条特优产品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参照国优产品有效期满后的复查确认办法,重新确认,决定其继续保持或淘汰。

第十条特优产品纳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目录,每年抽查一次(遇有国家及归口部抽查时,市即不再安排抽查)。被抽查产品若达不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在限期整改后再行复查,经复查仍未达到特优产品水平的,市创优办公室可视情况决定该企业停用特优标志或撤消特优称号。

第十一条本条例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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