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10施行日期: 1985.09.10题注: (1985年9 ...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9.10 施行日期: 1985.09.10 题 注 : (1985年9月10日中共天津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党发〔1985〕12号发布) 全文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这次进行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是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 进行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任务繁重,涉及企业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主管部门和各企业要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组成专门班子,根据实际情况,有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实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特别是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引导职工讲理想,讲贡献,讲团结,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在实行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纪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不能各行其是。 市委、市人民政府相信,在各级党政领导、广大党员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下,这次国营企业内部的工资改革一定能够圆满完成,达到预期的目的。 附:关于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天津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1985年9月10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85〕2号)和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工资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人薪〔1982〕29号)的规定,除少数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过批准可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以外,其他大多数企业可继续按照国发〔1984〕55号文件、国发〔1984〕124号和国办发〔1984〕3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自费工资改革。企业无论实行哪一种办法,都要认真搞好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现结合我市情况,提出我市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实施办法。 一、实行范围 (一)凡不属于今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市属国营企业(含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均可列入这次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范围。 (二)列入这次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范围单位中的人员,是指企业工资改革当月发工资的职工(不包括已参加今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企业工资改革后调入的人员)。 二、工资标准 凡属这次国营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范围的单位,都要按照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所规定的工人和干部工资标准执行。 (一)企业工人工资标准 一类产业:包括钢铁冶炼、矿山、海洋捕捞等,可执行38一114元工资标准; 二类产业:包括机械、汽车、电力、化工、无线电、仪器仪表、纺织、轻工、铁路、交通、建筑、建材、城市公用等,可执行37-1ll元工资标准; 三类产业:包括农业、商业、碾米、面粉加工等,可执行36-108元工资标准。 现行工资标准较低或经济效益和自费负担能力较差的企业,也可实行本产业较低工资标准。 在一个企业内,一般执行一个工资标准;也可根据不同工种的情况,执行两个工资标准。 (二)企业干部工资标准 企业干部可执行37元一270元的工资标准。每个职务的等级线待确定后另行下达。 (三)现实行岗位顺序和船员工资标准的企业,由主管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三、纳、升级 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要同经济效益挂钩,并同职工劳动贡献相联系。企业要考虑长期经济负担能力,瞻前顾后,留有余地。企业经营不好,没有经济负担能力时,升级增加的工资,要浮动下来。 (一)纳级办法 (1)凡列入这次企业内部工资改革的职工,以现行标准工资额(指改革前的固定标准工资额,不含浮动升级工资额)就近向上纳入本工种新的工资标准。 (2)纳级增资水平,掌握在人均每月五元限度之内,不得超过。 (二)升级办法 企业的奖励基金用于纳级后,剩余部分要留出50%继续用于发放奖金,其余部分可用于职工升级。纳级或升级增资后,每月所留奖金不得低于人均五元。 职工升级应根据企业奖励基金的负担能力确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升一级;负担能力差的企业,可以升半级。职工个人升级最多不能超过一级。 职工升级不搞群众评议。 (三)纳级和升级所增加的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年人均两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四、资金来源 这次企业工资改革所需资金,已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从核入工资总额的奖励基金及今年随经济效益提高而新增的工资中支付;未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应从留利中的奖励基金(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能源税和奖金税)中支付,不得进入成本,也不得占用生产资金和挤占福利基金。 五、审批权限 (一)企业应按产业类别,根据经济效益的好差、自有资金的多少,提出本企业拟实行的工人工资标准,经主管区、县、局审查平衡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二)企业的工资改革实施方案,应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区、县、局审查批准。 (三)企业干部的升级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查批准。 (四)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这次纳级、升级所增加的工资部分,企业可凭区、县、局的审批手续,到开户银行支取。 (五)如企业不愿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内部工资改革,仍可继续实行奖励办法。但各企业在内部工资改革中,不准自立工资标准。 六、执行时间 这次纳级、升级所增加的工资,自今年七月起执行。 七、其它 (一)职工这次纳级和升级所增加的工资,在本企业内有效。职工调动,应按调哪随哪的原则处理。职工调出企业时,应分别注明其纳级后的标准工资额和升级增加的工资。调入单位可根据其新担任工作的责任大小、技术繁简、劳动轻重等情况重新确定,原工资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均按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后,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不含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研究生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50元,大专毕业生45元,中专毕业生40元,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37元。一年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研究生一般定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三级72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十三级副66元,大专毕业生定十四级61元,中专毕业生定十五级52元,其他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定十五级副48元。少数优秀的可以高定半级,比较差的可以低定半级。 (2)技校毕业生参加工作后的初期工资,执行本企业(工种)一级工工资标准,一年后一般可定为三级四,少数优秀的可定为三级五。 (3)学徒工的生活补贴,三年制的,第一年为30元,第二年为32元,第三年为34元;二年制的,第一年为30元,第二年为32元。学徒期满转正执行本企业(工种)一级工工资标准,工作满一年后可定为二级三,少数优秀的可定为三级四。 (4)熟练工的熟练期为一年,熟练期待遇为32元,熟练期满执行本企业(工种)一级工工资标准,工作满一年后一般定为二级三,少数优秀的可定为三级四。 (5)专业搬运装卸、送煤工人(不含厂内搬运装卸工人)熟练期为半年,熟练期待遇为本企业一级工工资标准,熟练期满执行二级三,工作满一年后一般定为四级六,少数差的定为三级五。 (6)其他特殊工种和录用有技术专长人员的定级工资需要照顾的,由各主管区、县、局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 (7)现有职工的初期待遇、转正定级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新标准执行。 职工的初期待遇和转正定级工资,从成本中列支。 (三)凡参加今年企业纳级、升级的职工,离、退休时,其纳级工资可计算为离、退休费的基数;其浮动升级部分不计算为离、退休费基数,离、退休后的生活补贴,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区、县、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自有资金情况,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新定职工工资标准,由区、县、局批准并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 本办法解释权属天津市劳动局。 附表一:国营企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