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08施行日期: 1985.01.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2.08 施行日期: 1985.01.01 题 注 : (1986年2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4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被1990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订的《关于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调动区、县财政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5〕42号),结合我市情况,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对区、县实行“核定基数、总额分成、比例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二条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划分市级和区县级财政收入。 (一)市级财政收入:市级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实行包干的企业利润及地方经营的粮食、外贸企业收入或亏损;市内六个区税务分局和财税三处征收的建筑税和中央、外地驻津单位、市级国营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各区、县征收的资源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五个县和汉沽区);二轻局地毯公司的集体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税务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税、所得税及市级其他收入。 (二)区、县级财政收入: 1.市内六个区财政收入:区级国营、集体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企业承包费;中央、外地驻津和市、区级集体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各区税务分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和区级其他收入。 2.郊区、县、塘沽、汉沽、大港区财政收入:区、县级国营、集体企业所得税、调节税、企业承包费;中央、外地驻津和市、区级的国营、集体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建筑税、各区、县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农业税及区、县其他收入。 第三条按照隶属关系划分市级和区县财政支出。 (一)市级财政支出:市级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抗震救灾和抗震加固支出、城市维护费(不包括五个县和汉沽区),以及市级农林水利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区县级财政支出:区县级基本建设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支援农业支出、工交商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城镇青年就业经费、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以及五县和汉沽区的城市维护费。 第四条区、县财政收支基数,根据上述收支范围,以一九八四年各区、县财政决算为基础进行调整、核定。 收入基数调整:按照中央规定,由于停止执行集体企业超基数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办法,供销社改为集体经营征收所得税,海洋石油工商统一税上划中央,以及征收银行营业税、建筑税、奖金税、税源转移等因素增加或减少的收入。 支出基数调整:对于不宜由区、县财政包干的专项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抗震救灾费、抗震加固费、抗旱防汛补助费、建设农副产品基地补助等以及市内六个区、郊区、塘沽、大港区的城市维护费由市财政专案拨款,不列入区、县财政包干范围。 第五条区、县财政收支基数核定以后,按照其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比例,实行收支包干。区、县财政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属于区、县财政性的支出不得向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摊派。区、县财政对支出的安排,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严格掌握,节约使用,防止铺张浪费。 总额分成比例确定之后,三年不变。由于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税源的转移,原则上相应地调整区、县财政总额分成比例;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实施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财政收支的变动,除经市人民政府专案批准调整基数以外,一律不调整区、县分成比例。 本规定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