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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

天津 发布于 2023-8-11 16:3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9施行日期: 1986.07.19题注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7.19

施行日期: 1986.07.19

题     注 : (1986年7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9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适用期已过,1997年7月24日起自行失效。)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科技咨询服务收支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含驻津)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咨询机构,在完成本职工作或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均可利用自己的技术与有关单位进行横向联系,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第二条科技咨询服务业务范围:

一、向部门和单位介绍、传授技术专长特艺、技术决窍和经验,提供技术信息,进行技术“诊断”,解决工艺技术和生产中的难题,进行技术攻关等。

二、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议论证。

四、为部门、企事业单位及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技术、管理和信息咨询服务,为一项工程或产品提供综合性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技术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和转让。以上均不包括生产性服务。

第三条科技咨询服务为社会公益性质,允许收取一定费用。其收费标准,可根据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和技术难易程度,由有关各方协调通过签订合同确定。

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服务项目,可按咨询服务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收费,并加收适量的服务费。

对可以计算经济效益的咨询服务项目,可按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分期提成收费,或一次性收费。

第四条对国外提供科技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第五条除专门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机构外,其他单位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严格划清本职工作和科技咨询服务的界限,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对外咨询服务和单位内部咨询服务,均不得收费。

第六条各单位科技咨询服务的收入和分配,要纳入本单位或挂靠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第七条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从咨询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10%至15%的金额(五千元以下提15%,五千元以上提10%),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和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奖励。此项金额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颜,不计征奖金税。

第八条国家核拨事业费的咨询服务事业单位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咨询服务纯收入的分配,按市财政局财事〔1985〕65号文转发的财政部《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精神,除上缴主管部门50%用于事业发展外,其余部分建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条国家核拨事业经费的咨询服务事业单位,科技咨询服务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第十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咨询服务事业单位,科技咨询服务所得的净收入,三年内免缴所得税。

第十一条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应并入企业技术转让的总收入中,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可以从留用的科技咨询服务净收入中提取5%至10%金额,作为奖金分配给直接参加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此项金额,不计入本单位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其余的净收入,并入企业税后留利,按规定的“五金”比例分配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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