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4施行日期: 1987.01.01题注: (1986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民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0.24 施行日期: 1987.01.01 题 注 : (1986年10月2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86〕132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0年10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1990〕13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作部分修改的通知》修正的《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1990年修正本)》) 全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依法严格管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是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对已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检查整顿,对不符合本办法的,限期改进或责令拆除。凡符合本办法并需要继续使用的,应补办有关手续。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市容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这项工作。 附: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时建筑的防火管理,预防火灾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须填写《搭建临时建筑防火申请表》,连同平面、设计图,送交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查,经批准后,再向规划、市容管理等部门申报。 没有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的审查批准证件,规划、市容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临时占路及施工执照手续。 第四条临时建筑物与重要部位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表一(附后)的规定。 第五条搭建临时建筑吻、构筑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特殊情况除外); 二、采用可燃材料的,不准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内明火作业; 三、安装电器设备应符合电力规范要求; 四、不准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五、不准作为影剧院、录相播放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场所使用, 六、临时住人工棚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间工棚的面积不应大于七十五平方米,住人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应设两个门;面积水于四十平方米,住人不超过十三人的,可设一个门;每个门的宽度不得小于一米,门、窗一律向外开,工棚的高度,不得低于二点五米。 (二)工棚应按幢分组,每四间为一幢,四幢为一组。幢与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表二(附后)的规定。 第六条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自行拆除。确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有关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准延期使用。 第七条临时建筑物必须备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八条临时建筑物使用单位,应有人负责防火工作,严格执行消防管理规定,预防火灾发生。 第九条使用活动板房,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情节,依照《天津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说的不燃体、难燃体、可燃体,均以一九七五年三月一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公安部、燃料化学工业部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一的解释作为标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二年市人民政府批转《天津市公安局管理临时席(罩)棚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附:(一)临时建筑物与重要部位防火间距; (二)住人工棚之间防火距离。 附一:临时建筑物与重要部位防火间距 (表一) 附二:住人工棚之间防火距离(表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