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造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拉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8.18 施行日期: 2004.01.01 题 注 : (2003年8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规范造林绿化工作,保护公民造林积极性,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拉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部门)是本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本市造林绿化的目标是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林业生态环境,扩大森林资源总量,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第五条造林绿化的原则是:林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林业发展坚持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林业发展要尊重客观规律;林业发展要与农牧民增收相一致;林业发展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林业发展规划要切实可行。 第六条造林绿化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林业生态项目规划体系,包括: (一)各县(区)按照市林业部门规划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严格规范工程建设程序; (二)造林绿化应明确:定面积、定位置、定树种、定造林方式(混交或纯林)、定谁种、定谁管、定林权。 第七条各项目区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实施造林,规范造林面积、造林种苗等级、造林整地方式。 第八条市林业部门必须健全造林绿化责任制,坚持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 第九条造林工程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 (一)规范建设程序。造林项目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按规划立项、按实际项目立项、审批、设计实施、竣工验收。 (二)强化工程管理。建立工程技术标准,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负责制、项目监理制、项目验收制、项目审计制。 (三)造林工作实行任务分解、层层落实,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信息体系。 第十条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明晰林业产权制度),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 第十一条市林业部门应加大林地资源的管理力度,建立林地资源档案。 第十二条造林工程按规划设计程序投资,抓重点、兼顾一般。 第十三条各县(区)林业部门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市林业部门每年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加大审计力度。 第十五条本市义务植树活动中,凡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每年应义务植树5棵,没有参加或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绿化费。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提供。 第十六条市绿化委员会可以筹措资金建立造林绿化基金。 绿化费征收范围、标准由市物价、财政、税务、绿化委员会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市林业部门应制定奖励标准,对在造林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各项建设工程、地质勘查、矿藏开采经批准占用林地的,必须向林业部门缴纳征用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而需采伐林木的,应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 第二十条林权权利人必须加强对林木的保护,增强生态意识,需要采伐或更新林木必须有迹地更新、规划并经市林业部门批准后方能采伐。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林业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相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